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容忍处罚与强迫
据《晶报》报道,深圳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市委市政府关于2007年度重大课题调研工作的通知》,其中一个课题就是规范企业收缴滞纳金行为,清理企业违法收取滞纳金现象。
此举可谓公众久盼之甘霖,尽管还仅仅处于启动调研的阶段,但只要勇于深入地面对现实,就有望让那些傲慢的强横大白于阳光之下,并籍此使之回归于法制的轨道。正如《通知》所指出,收缴滞纳金是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但从深圳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滞纳金的收缴主体和收缴标准仍比较混乱,有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的侵犯群众正当利益,对深圳的执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其实不仅是深圳,不合理乃至违法收取滞纳金行为,广泛地存在于全国各地,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法治问题。其中,企业向用户收取滞纳金,因其明显有违现行法律法规,明显偏离基本的市场经济精神和原则,早已超出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范畴,蜕变为恃强凌弱的现实蛮横。
公众对滞纳金的质疑基本上围绕两个焦点,其一,滞纳金收取主体的资格。目前滞纳金不仅存在于税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领域,而且普遍地存在于物业、银行贷款、电信等纯粹商业领域。如果说公用事业领域滞纳金的收取因经济转型,使得原本由国家相关部门收取转而由得到相关授权的企业收取,尚存在一定的可理解之处,纯粹商业领域的企业也要收取滞纳金,则根本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商业规范。实质而言,用户与这些企业是契约和商业合同所形成的关系,在民事主体上是平等的关系,其所发生的经济上的纠纷,也只能依据公正公平的商业规范和伦理处置。但当前大部分的滞纳金收取,已经远超基于公平合理的商业契约所规范的商业行为,蜕变为以强制为特征的不容商议的处罚。
其二,滞纳金的收取标准。目前所收取的滞纳金,大都在每日1%至5%,而且许多都是“利滚利”,其严厉程度甚至超过高利贷。问题是,这样的严厉同样不是基于公平协商所形成的自愿契约,强迫接受、强制执行的特征极其明显。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平协商、公正合理,舍此,荒谬与无理即不言而喻。实际上,即便公用事业领域的企业,其收取滞纳金的行为,也并不是无可置疑。由于这些企业大多延续以前部门收取的行为,其所依据的授权鲜明地带有部门执法的痕迹,从而使其收取行为不可避免地沾染谋取部门利益的嫌疑。严格来说,其所继承的授权已经丧失。
应该说,滞纳金是一个尚无明晰司法解释的词语,其理解的混乱,给各种收取主体带来视对自己是否有利而随意应用的可乘之机。但滞纳金的惩罚性以及强制性特点却表明,收取滞纳金只能是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的一种公权力,是一种纵向的制约。广泛地存在于公众周围的明目各异实质却并无差别的滞纳金,大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在这样的领域,处罚和强制,天然地不具备合法与合理。深圳市意图清理企业违法收取滞纳金现象,规范滞纳金的收取行为,就经济意义而言,是还市场经济合理公正的固有之意,就社会意义来说,则是普及强化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平等与公正,决不独存于经济领域。
2007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