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上市公司作为壳公司的三大优点
1、经过破产程序,扫平财务黑洞
在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各类债务的债权人进行申报,使上市公司的隐形债务充分暴露,降低了重组方的财务风险。即使有部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重整后也只需按法院裁定的清偿率予以清偿,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重组风险。
2、大大降低了重组成本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一般净资产为零。而承债式重组中,重组方需要背负上市公司沉重的债务成本。
另外,对于我国大多数壳公司来说,强烈的重组预期,使得上市公司股价高企。我国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大大提高了重组成本。但是,对于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补充规定》([2008]44号)对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定价作出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这样,重组方可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更高比例的股份,大大降低了重组成本。
3、法院判决为债务重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重组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采取与主要债权人协商的方式进行,但与众多的债权人谈判费时费力,且难以保证债权人不反悔。破产重整中的法院判决,为债务豁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提高了债务重组的效率。由于在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环节,中小股东在法院的判决下只有被动让渡权益(注:包括缩股及向重组方让渡股权),而没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因此,在接下来的资产重组环节,中小股东会考虑在自身权益让渡的情况下,对重组方进入的门槛——尤其是增发价格尤为看重。
相比协议重组而言,破产重组的好处有三:
一、在或有债务问题上基本不再有后顾之忧。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债权人应该在规定限期内申报债权,否则即使不被视为放弃债权、至少也会失去表决权。因此,任何较大金额的债权人都不会故意不申报债权。
二、债务重组的基本目标可控。只要管理人最大努力地提高了清偿率,一般也都能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不像协议重整,如果某几个债权人拒绝谈判或要价过高,那些已经完成谈判的债权人努力就白费了。
三、可以为银行豁免债务提供法律依据。由于体制的原因,金融债权人是无权单方面豁免债务的,加之现在许多银行自身就是上市公司,重大决策必须通过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的同意,具体经办人根本无权“灵活处理”;但破产重组属于法律行为,对银行来说,法院一纸裁决就可以成为做账的依据、接受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