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出了一个关于电动自行车如何区别为机动车的标准,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很好笑,很多人愚蠢到连什么是机动,什么是非机动都搞不清了。
先说一下自行车:自行车这个词原本中国式没有的。但是,它不是外来语。它属于用中国文字对引进的物品的命名。中国最早的自行车是舶来品,为了区别自行车没有进口之前的各种车,人们形象地把它叫作“脚踏车”。在中国的好多地方,这个称呼至今还在沿用。其实,叫脚踏车比叫自行车至少在定义上说要符合实际一些,因为那车子没有人用脚踏是不会自行的。
再说摩托车:上世纪中叶摩托车就在中国的道路上出现了。摩托车这个词,本来就是外来语motorbike的音译,所以,带有摩托动力的车归类到机动车从来就没有异议。
至于电动自行车,问题就大了,居然搞到一纸标准会影响到500万人的就业和2000个企业的生存。最早的加了动力的自行车,称为“助力车”。意思是,当人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下可以助人一把力,就好像有人帮忙推一下车一样。那时的助力车不管是汽油动力的还是电池动力的,都是可以用脚踏驱动的。把这种车子归类到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都有它各自的道理。因为它的确是介于两者之间的。
但是,发展到时下,几乎没有一辆电动的自行车是可以兼以脚踏动力驱动的了。这种车子再称之为“助动车”也就没有了任何理论上的依据了。于是,发明了一个新的名词:叫作电动自行车。
显然,这种靠人力,畜力或者风力以外的动力驱动的车辆,应该归类在机动车的范畴。至于是否应该按照汽油动力的汽车,摩托车和电池动力或者太阳能动力的其它车辆一样,按照机动车的管理法规去管理,这才是管理者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说到标准本身,倒是没什么值得多讨论的。由人力等以外的动力驱动的,当然应该是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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