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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的“1:4”

(2009-10-28 12: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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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天才了解到,我这个公民的选举权所选举的代表相当于四个农民的选举权选的代表。原来《宪法》上讲到的“平等”在作为下位法的《选举法》上还是有一个小小的注解的。所以,以前没怎么注意,今天开始要好好地注意了。一不小心,就会做出相当农民四倍选举权的决定。

    也不知道这个城市公民和农村公民是如何界定的,最简单的办法还是靠户口吧。这可苦了城郊结合部的选民。既有城镇户口的,又有非城镇户口的,也不知道是城镇户口的每人发四张选票好呢,还是每四个非城镇户口的发一张选票好?

    好在,这个状态很快就要成为历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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