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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24岁的许霆来到广州打工,成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保安,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下班后的许霆与同事郭安山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无意中将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十分奇怪的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他觉得这个很奇怪,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的50多次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再次连续取款102次,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
http://news.qq.com/a/20080102/002337.htm
ATM机,这个摆放在路边镶嵌在墙上的机器,一下子变成了“金融机构”,真的是最牛的机器了。如果许霆取钱,面对的是真实的人操作的“金融机构”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场景呢?
场景一,
时间:2006-04-21, 早上10点;
地点:广东省高院对面的银行储蓄所柜台
人物:顾客甲, 银行职员乙
场景二,
时间:2006-04-21, 午后1点;
地点:广东省高院对面的银行储蓄所柜台
人物:顾客甲, 银行职员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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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冬季,北方大部分地方大雪纷飞,顾客甲想,要是现在是六月份该有多好啊,我实在是太冤了。“盗窃金融机构”,我又没有偷钱,是银行给的呀。充其量是银行给钱给错了,我没有指出它的错误。但是,哪一条法律规定,顾客在取款的时候有帮助银行改正错误的义务?而且不履行这个“义务”就视同为盗窃,也没有法律依据呀?就算是犯法,那也是在金融机构的诱导下犯的法,既然我要被判刑,那个教唆犯是否也要另案处理呢?
法律不是童话,ATM机怎么可以作拟人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