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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法律救赎道德的虚幻

(2007-04-25 10:18:42)
标签:

见死不救

道德

法律

                    绿浪萍踪摘自<国际在线论坛>    作者\王伟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4月24日新华网)

  或许现实中见死不救的新闻太多,严重伤害了民众的感情,违背了礼仪之邦的风尚,而且仅仅依靠道德说教不足以扭转世风日下的窘态,王文科教授才想到了设立“见死不救罪”,企图用法律的力量救赎道德的疲软。可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虚幻,在技术层面上根本难以实施。

  首先,正如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法律和道德一直并行不悖,彼此不能取代,足以说明两者发挥作用的方式不一样,法律靠强制力量约束公民的行为,道德则靠潜移默化地影响个人行动,正所谓文武之道,相得益彰。如果,我们非要在见死不救的问题上用法律取代道德,正如专家所担心,很可能适得其反。

  根据现代契约理论,国家的责任尚且不能无限,遑论个人?只要依法纳税,遵守三不理论(不侵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公共利益),那么,就是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至于遇到别人身处危险之中,是否伸出援手,则纯粹属于个人道德觉悟以及对施救后果的判断上。事实证明,即使眼下没设立“见死不救罪”,勇于救人献出生命的英雄也不少见。同样,设立“见死不救罪”,情况也不会立刻好转,只要内心没有变化,外部力量无能为力。

  其次,依照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处罚一个见死不救者在技术上难以实施。到底该如何界定见死不救?王文科教授认为,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有责任救助?普通公民没有受过训练,不拿国家薪水,不执行公共部门职责,怎么就有责任救助呢?至于有能力,就更不靠谱了,你怎么鉴定一个公民当时恰有能力。法律不是小朋友过家家,是很严肃的,要讲究取证。最后很可能是费时费力,白白浪费了司法资源,却对道德的救赎与事无补。

  事实上,建议制定“见死不救罪”,我以为这是典型的病笃乱投医,过分迷恋法律的力量。应该说,眼下的道德滑坡是不争的事实,而之所以出现如此重要的滑坡,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社会的转型,如官员的蜕化。其实,社会发展自有其自身的规律,市场经济道德的树立离不开市场经济的完善。当然,道德的完善也不是绝对排斥法律的辅助,如,严格打击官员贪污腐败就有助于社会风气的正醇,如设立见义勇为奖就会鼓励公民乐于助人,如严惩公职人员渎职就会减少悲剧的发生,但必须牢记,法律并非万能,法律管不了道德范畴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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