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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的沉沦”

(2007-01-10 15:44:00)
分类: 杂文-随笔
      最近几年,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许多人在受到别人的言论攻击后,会毫不客气地将那些发表言论的作者“揪”出来,与其对薄公堂,一些所谓的文化人更是善用法律这一利剑,不管自己的名誉是否真正受到了侵犯,动不动就剑出鞘,摆出一幅要与敢言者血刃到底的架势。于是乎,一些敢说真话,敢批评某人缺点的写手,被推上了被告席,一些媒体由于允许这些辛辣之文出现在自己的载体上而遭受株连,也被毫不留情地告上了法庭。
      对此,有人认为,人们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这权那权,是社会的进步,这样做对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人持否定态度,认为一些人因为遭受了几句过激的批评,也不考虑这样的批评是恶意的或是善意的,动不动就拿出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所谓的名誉权,其实是小题大作,是烂用法律来炒作自己。
      鄙人虽然是学习法律的,但由于才疏学浅,对于此种现象既不敢从法律的角度来评论,也不敢就这一现象本身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枉加断言,怕那句话说的不够明白,或刺痛了何人的脊梁,也被推上被告席!然而,我必竟有自己的思想,我很赞同何家栋先生的观点.早在2004年初,何先生就现在许多人动不动上法庭打官司的作法,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他把这种现象称为“文化人的沉沦”,并以此为题撰文。现摘其中一段,以飨博友——
 
       “老一代文人遇到“恶意攻击”,都是以笔为武器进行论战,而不是诉诸法律或权势。无论是鲁迅遭到“拿卢布”的诽谤或人身侮辱,还是梁实秋被唾骂为“丧家的资本家的走狗”,或创造社诸君子被咒骂为“才子加流氓”,他们或者“打落牙齿和血吞”,或者“千锤百炼只等闲”,都没有对薄公堂,让法庭来证明自己没“拿卢布”,或不是“走狗”,也不是“流氓”。这说明他们都很自信,不需要外在的力量来证明自己价值几何。今之一些文士好像并不在乎是非曲直,只求将对手置于死地,搞的人家倾家荡产,以炫耀自己的权威,真叫人为文化的沉沦而感到悲哀。”(全文见2004年1月29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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