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中违背商业惯例的扭曲规则(三)
(2011-10-21 19: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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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样板间没有样板效应
所有买房子的人,都会为开发商的样板间所吸引,这样的样板间不仅仅是装修豪华,装饰也非常的关键,但是我们如果以样板间为标准要求和想象你未来的新房的话,你就会发现这样的差距是非常巨大的,对此在这里一步步的给你展现落差是怎样形成的。
对于样板间的好感觉,最关键的是在于样板间的内饰和各种家具的摆设,这些内饰和摆设经常是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千挑万选的搭配出来的,体现了房子最大的视觉享受,这样的搭配实际上与你的实用性经常会有巨大的差别,例如很多豪宅的样板间是没有电视的,放上电视对于大尺度的房间电视在中央那么电视的后面非常难看,如果做一个电视墙的话对于豪宅的面宽经常是电视显得太小非常不合尺寸,你自己的家怎么能够没有电视呢?再如很多样板间不会把晾衣服的位置给设计出来也是一样的道理。更进一步的是样板间里面的家具陈设都不是你购买的房子所带有的,这些家具等是世界品牌奢侈品,其总价甚至超过了房价,还有很多是定制的,你自己的房子基本是做不到的,所有这些决定一个项目的样板间制作的费用经常是天价的,几十万的房子几百万的样板间造价是经常可以看到的,因此在这里你根本赶不上样板间。
对于样板间与实际房屋的差别还在于房屋的质量,对于房屋的质量前面一节已经讨论过了,但是样板间即使是经济适用房,也会按照得奖标准做成是极高质量的,这质量的不同会给你完全不一样的感受,很多好的感受是在细节的,比如说五金件,价格可以差别极大,但是好的五金件在你关门开门之间的和顺感真的是一种享受。还有的享受就是景观,样板间给你最好的景观,你的真实的楼房则不会有这样好的视野,在样板间看的花园到实际的房子可能就是一面墙了,这也会给你非常大的差别。
对于所有的样板间与实际房屋的差别,都有忽悠的成分,涉嫌虚假宣传,但是忽悠的程度还是有一定的尺度界限的,对于装饰、景观等等本来不在房屋的不属于销售项目的,购房者也能够预见这些不属于你的房屋,但是对于样板间的质量和选材等属于购买内容的部分,如果样板间与实际的房子有差距,就属于欺诈了,但是对于样板间如何?开发商会在合同或者宣传材料的不起眼的位置注明样板间“仅供参考”,但是这个参考价值是在哪里?有些材料可能在样板间制作的时候是定不下来的,不能完全按照样板间制作还有一定的道理,但质量水平是参考的吗?这对于一般的商业规则而言,商业展示的样品对于订货肯定要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就算是合理变革设计等,材料的档次水平、成本和质量都是只能高不能低的,但是在商品房领域,这些商业惯例都不存在,样板间的高级水平只有极少数的开发商会平移到实际的开发建设当中,实际的房屋比样板间肯定是要缩水的,这个缩水在其他领域可能是欺诈甚至可能是犯罪,但是在房地产已经成为潜规则和惯例,什么也不算了。
对于样板间的缩水,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实际上购房人是难以举证的,在你购房看房的时候,开发商的样板间是禁止拍照的,开发商会在快要交房的时候拆除原有的样板间让你找不到证据和比较。此时开发商如果还有房子没有卖出的话,他在新建的楼房里面做一个新的样板间,美其名曰是实楼样板间,便于让你看到真实的情景,这样的实楼样板间与你的房子的差距会小很多,但是其样板意义已经不大,因为就要交楼变成现房了,你看房购房就可以进入工地到你真正要购买的房子里实际察看,样板间真正要忽悠你的是你无法看现场的期房阶段。没有了原来样板间的证据,你又如何追索他相比样板间的缩水?在这里开发商的做法也是违背一般的商业准则的,因为一般的商业准则下,对于期房的销售应当属于看样订货的方式,厂商拿出样品和方案让购买者订货,这个时候厂商是需要把样品封存作为日后定货的依据的,如果厂商把样品没有封存而是人为的销毁了样品,订货方不付款或者说样品有问题,违约的责任就全都在厂商了,但是就是这样的商业常规,对于房地产销售当中却形成了另类的潜规则。
对于样板间不能有样板效应,实际上就是保护了开发商的违约和食利,使得前面合同中的高档、高级、奢侈等含混的词汇和缩水成为了可能,而且在一般制式的售房合同当中都有约定装修等缩水违约和赔偿的情况,但是你没有了样板间作为标准,这些合同条款就变成了装饰性的条款,只是让合同好看,看似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因此合同很重要,但是法制起作用却要考虑到非合作博弈下的结果,这些潜规则都是市场博弈法律和合同产生的,双方的强弱在合同之外的博弈当中显现出来,对于弱势一方的保护不是一纸合同就能够简单解决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