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将“放假权”下放地方?
(2010-08-26 09: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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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深圳市委市政府长假市民杂谈 |
8月26日是深圳特区30周岁生日,为此,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前一周就发出倡议:为了让普通市民能够和特区同享生日的喜悦,深圳市委市政府倡议在特区成立30周年纪念日第二天的8月27日全市放假一天,其中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调休或者实行带薪休假的方式当天休假,对于企业,也建议在当天予以放假,让全体深圳市民共同感受特区30周年的喜庆氛围。
对于政府的放假倡议,深圳市民纷纷表示欢迎,认为这有利于增进市民对深圳市的归属感,更有媒体进一步建议,深圳应该在每年的特区生日都放假,把特区生日定为深圳市的公共假日。
事实上,某一地区在特定的日子进行休假的事例并非深圳首倡,重庆市委、市政府在2007年6月即曾为庆祝直辖市挂牌十周年决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放假一天(企业自主安排),而2009年年初,广东更是计划把“五一”3天小长假变成7天长假期,此计划后来被国务院否决。
深圳市之所以采取“倡议放假”的方式,也与去年广东的“五一长假”计划被否决不无关系。因为按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在我国,法定假日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并无自主放假权限,如果地方政府擅自在管辖范围内增加公共假日,则大有违规之嫌,因此,深圳市只能在权限范围内倡议市民通过调休或带薪休假的方式庆祝特区生日。
深圳市以“倡议放假”的灵活方式使市民与城市共享欢乐,值得赞赏,也同时使我想到一个建议:国家是否能够适度将“放假权”下放,以适应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
中国幅员广阔,人口总数多,民族数量也多,各地的气候、经济状况、人文背景等具体情况有很大差异,但目前法定假日的设定基本上还是国务院一口说了算,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里规定的假日为主,各地政府并没有自由裁量的“放假权”,这虽然保证了全国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统一性,但却缺乏灵活性,导致一些假期不能与各地群众的实际需要完美吻合。
比如2007年底国务院新增了端午节、中秋节为全国性法定假日,安排民俗节日为公共假日,与之前大多是政治性假日相比,这当然是一种进步,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这两个假日都源自汉族的习俗,有些少数民族并没有过端午节的习惯,但却要跟汉族一起放假,如果能在假日体系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纳入少数民族节日,显然会更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和国家认同。
像深圳市的特区生日、重庆市的直辖市挂牌日、北京奥运会开幕日、广州亚运会开幕日这样的对某一特定区域群众有特定意义的日子,也完全可以按实际情况灵活地设定地方性公共假期,区别是特区生日可以设定为经常性地方假期,而像奥运会开幕日这样的日子,则可以设定为临时假期,前者有利于公众对本地的认同感、归属感,而后者则有利于群众参与地方性盛典的举办、分享城市的荣耀与欢乐。
实际上,在目前的假期制度下,尽管地方上没有法定的放假权,但却有放假的操作权,如果地方政府想把“五一”3天的小长假变成7天的大长假,或以放假形式庆祝某个特殊日子,通过种种变通形式依旧可以达到目的,但政令所至,却只限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般群众无福消受。与其使假期暗中变成公务员群体的“特权”,何不名正言顺地把“放假权”下放,使地方上所有群众共享假期呢?
当然,鉴于公共假期的设立调整兹事体大,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时并非单纯一城一地之事,因此,在“放假权”适度下放的同时应该坚持两个原则,其一,上级部门监督审核的原则,对于不应该放的假期,上级部门有否决的权利;其二,假期总数基本不变的原则。假期作为一种国家统一规定的公民福利,各地不应有所异同,地方政府在设定本地特色假期的同时,应以调整为主,尽量不突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总的假日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