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投机倒把罪”艰难退出的背后

(2009-08-27 21:46:40)
标签:

法律

投机倒把罪

新法

红头文件

刑法

杂谈

 

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投机倒把罪的删除,无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在为之喝彩的同时,人们应该注意到,本次删除实际上只是对“投机倒把”在法律条文上的残迹进行的最后清理。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后,“投机倒把”罪对公民的威胁既已不应存在。
从1997年到2009年,“投机倒把”这个披着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字眼彻底淡出历史整整花了12年时间,其生命力之顽强值得一叹。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后,虽然多数人已经淡忘了这个名词,但它却一直仍在悄悄地发挥着作用。比如,直到2002年3月,广西某地私营业主何某还曾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罚款4.5万元。而当地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是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事实上《刑法》修订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一直在发挥着效力,直到去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516号令,将之废止,“投机倒把”的非罪化才真正实现。
“投机倒把罪”的艰难退出,从表面上看是一个旧法如何退出的问题,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新法不能及时覆盖到位以及部门管理权限大小的问题。“投机倒把”已不为罪,但不法投机行为却必须继续打击,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执法者就格外喜欢类似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这样的“兜底条款”。该条款规定,执法部门有权查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这在实质上大大拓宽了一些部门的权力边界。
在生活中,类似“投机倒把”罪这样过时却又顽强存活的法律、法规、甚至红头文件并不罕见。比如制定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至今从未修改过,社会却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他还有53年前的《兽医卫生检验规则》、23年前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等上百部陈旧法规仍在执行,至于各地具有行政效力的过时“红头文件”则浩如烟海,无法统计。
这些早该“离世”的过时法规得以长期“苟活”的原因,除了当代社会变迁过快,导致法律法规滞后之外,更多的是源于新法出台的艰难,而这艰难背后,又多有部门利益在作祟。一些相关部门,只要新法被认为不利于其利益,就想办法阻止,而对自己有利的既成法则可坚持几十年不予修改,不作为。比如,被寄予破除电信垄断厚望的《电信法》,在历经多年的一轮又一轮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后,至今仍无法出台,其直接后果是《电信条例》迟迟得不到废止,尽管后者被指存在过于保护行业垄断和集团利益,导致了电信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和权利的不对等重大缺陷。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