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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到以“重罚”治歧视的时候了

(2009-04-29 09:44:51)
标签:

惩罚性赔偿

乙肝病毒携带者

杂谈

 

据《法治进行时》节目报道,北京吉利大学的一名女大学生桐桐体检查出乙肝,被学校公布病情并停课,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称,桐桐2003年9月考入北京欧美外语中学时,入学体检单即已显示为乙肝携带者。2004年10月中旬的一次体检后,桐桐和另外两位患病同学被“隔离”到专门的宿舍内,宿舍被定期消毒,由专人给他们送饭,学校的特殊对待使桐桐在今后的生活中遭到同学们的孤立、岐视,被视为瘟神一般。 此事过后,孩子一夜之间对学习和生活感到绝望和痛苦、产生强烈的厌世感,从此严重自闭,其间还曾留下纸条离家出走。
而校方则坚持桐桐是自愿退学,其间没有任何强迫,宿舍调换也是正常的,至于具体情况,由于时间久远档案没有保存不得而知。
由于法庭尚未宣判,此案结果尚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便校方败诉,其付出的代价也不会很大,因为,从已经判决的类似案例看,所获赔偿最多的也就数万元,而在我国至今没有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的先例。
桐桐的故事可归入中国人生活中经常遭遇的“乙肝歧视”一类,而“乙肝歧视”却又只是现实社会中形形色色歧视之一种,其他还有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地域歧视等等,前段时间,某名牌大学医学部拒招肥胖考生,也是一种歧视。
这些“歧视”对个体的伤害虽不甚大,但其社会影响却非常恶劣,被歧视伤害的经常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而且涉及面很广,比如,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有9300万人。
要遏止歧视,就必须从让施加歧视者付出严重代价入手,使他们不敢歧视。但我们的法律却往往做不到这一点,轻微的处罚往往连被害者的诉讼成本都补偿不了,这样的结果,不但打击了人们的维权积极性,更助长了歧视之风。
在反歧视方面,一些西方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与“歧视”相关的罪名往往意味着严重结果,如果哪家公司被指控涉嫌“歧视”,有可能被罚到破产,我们经常会看到某某大机构因为“歧视”而被判付出成百上千万赔偿的新闻,这都是拜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赐。它即制裁了侵害人,又补偿了被害人,还教育了其他潜在侵害人,并鼓舞了人们主动维权,协助执法的热情,可谓一举数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种种歧视行为的遏止效果极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制度可属一种惩罚性赔偿,但这一制度却未被导入民事领域。我以为,在目前社会矛盾多发、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下,各种歧视由于涉及面极大,其泛滥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甚至可能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诱因,因此,应尽快考虑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民事领域,这也应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部分。
试想,如果意识到有可能会被处以百万罚款,还有几个单位敢大放厥词拒招胖子,或者随便隔离乙肝病毒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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