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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执行又乏公正,禁止“人肉搜索”应缓行

(2009-01-20 08:16:35)
标签:

法律

人肉搜索

公众人物

条例

徐州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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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前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人肉搜索”一词刚刚登上媒体平评出的2008年十大流行词排行榜,徐州出台的一条法令就给它禁了,其结局宛如刚登上富豪榜便马上进牢房的首富们,看来,不但人怕出名,流行词也怕出名。
“人肉搜索”这一互联网行为之所以被徐州禁止,是因为他可能会伤及无辜者,比如,不良网友可能会利用“人肉搜索”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活生生的例子,去年底宣判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即是典型,该案最终以被搜索者胜诉结局。
但是,“人肉搜索”所隐含的争议性仅仅是可能伤及无辜而已,如果仅因为有这种“可能”就把他禁了,那就过于霸道了,按这种逻辑,从硫酸到菜刀等,都应该被列入禁止的范畴。为了保护隐私权而牺牲网友的言论自由权,显然有些得不偿失。
回顾2008年“人肉搜索”的表现,我们会发现,除了不少案例确实曾涉及公民隐私之外,在很多案例中,“人肉搜索”反而有相当正面的表现,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行为揭露生活中的腐败与丑恶现象,体现了普通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重要价值。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律上,对一般群众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有区别的,对于那些包括演艺明星和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来说,既然生活在聚光灯下,既然有名有利或者位高权重,既然其存在牵涉到更多公众利益,就必须容忍公众对其某些个人隐私的关注和监督--包括被“人肉搜索”,从这个角度讲,徐州对“人肉搜索”不加区分的禁止实际上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过度保护了贪官等公众人物的小群体利益。
互联网代表的是网络虚拟世界,而徐州出台的《条例》却是按地域对虚拟世界行为进行管理,涉及无数匿名上网的芸芸众生。即便该法规对“人肉搜索”的禁止没有任何争议,其能否在现实中顺利执行也颇值得商榷,我们真的能把那些《条例》禁止的“人肉搜索者”都绳之于法?如果事实证明由于技术原因或工作量原因导致该法规不能执行甚至名存实亡,那将是对徐州立法机关权威性的重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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