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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于“微罪缓办”的不应只是企业老板

(2009-01-09 08:56:42)
标签:

法律

执法机关

企业老板

犯罪情节

滥用强制措施

杂谈

比如企业涉嫌犯罪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骨干等条款,并非只在所谓特殊时期才有意义,在任何时候,执法机关都应该慎重、有人情味,都应该慎用强制措施,都应该在执法的同时考虑到如何“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执法机关不但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骨干”,也不应该随意抓走任何一个公民。从这个角度讲,“十条意见”是对以往一些执法机关存在的随意扰民、滥用强制措施等不人性化操作的反讽。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公布了保障广东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条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十条意见”出台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有批评者认为,“十条意见”很容易成为不良企业老板的挡箭牌,更有批评者直接指出,“十条意见”是在以就业名义为老总犯罪“开脱”。对此,广东检察院解释说,“十条意见”决不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酌情暂缓办理决不是不办理,而是可能延缓办理,即暂缓逮捕、暂缓起诉。而‘涉嫌一般犯罪’则是相对于重大犯罪来讲的,主要是指犯罪情节比较轻,犯罪主体是从犯的情况。检察院的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尽管“十条意见”面临诸多指责,但我仍以为这一举措可以被归于执法人性化这个大的进步概念之下。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只要不对司法公正造成伤害,执法机关当然有权利酌情对犯罪嫌疑人暂缓逮捕或者暂缓起诉。关键是所“酌”之“情”是否符合社会的最大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和谐。当下,国际金融危机正在蔓延,而国内企业也正面临生存困境,在这个重要时间点上,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原则,强调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企业负责人处置的更慎重、更人性化一点是有必要的。其道理,就好比我们不鼓励警察在犯罪嫌疑人的婚礼上实施抓捕行动一样。
实际上,从“十条意见”规定的内容来看,比如企业涉嫌犯罪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骨干等条款,并非只在所谓特殊时期才有意义,在任何时候,执法机关都应该慎重、有人情味,都应该慎用强制措施,都应该在执法的同时考虑到如何“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执法机关不但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骨干”,也不应该随意抓走任何一个公民。从这个角度讲,“十条意见”是对以往一些执法机关存在的随意扰民、滥用强制措施等不人性化操作的反讽。
既然“十条意见”的提出是一种人性化的进步,那一旦提出,他就不应该局限于经济困难的特殊时期,更不应该局限于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特殊人群。我们期待着,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广东“十条意见”所喻示的慎重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的精神能够象阳光雨露一样普照共和国大地上的所有公民,不管他是上市公司的大老板还是街头巷尾的小摊主,都能够受益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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