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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师案”和教育惩戒权

(2008-10-29 08:52:22)
标签:

校规

惩戒教育

明文

小腿

山西

杂谈

对于惩戒,教育部官员给予的限制词是“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而我以为,我们校园所缺乏的却是“公平的、合法的”教育惩戒,这才是关键。

 

即将过去的10月,对于教师职业而言夹杂着一丝悲凉,发生在山西和浙江的两起“弑师案”引发社会对于这一职业乃至教育本身的深刻反思。针对备受关注的教师受害案件,前天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
虽然“弑师案”与体罚与不恰当的惩戒有关,但我仍旧对该负责人所说“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表示基本赞同,身为老师,在该对学生严厉的时候而不严厉,是一种失职,也是对责任的逃避,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学生。
但是,何谓“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呢?教育部官员这种模糊措辞不但使公众困惑,想必教师们也很难产生一致的理解,责骂?罚站?扇耳光?哪个是更恰如其分的惩戒?
在《说文》中,对“惩”字的解释是“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学生全面发展,有学者甚至认为“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因此,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公认的,在英国,一些学校有专门的惩戒室,而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惩戒教育更是被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
在中国,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们事实上普遍拥有的一种权利,惩戒和体罚在校园中很常见,但在法律上,却几乎找不到任何依据,无论是《教师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没有提到教师的惩戒权,既然法无明文规定,教师或者学生怎么去判断什么是“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
教育法规对教师惩戒权规定的疏漏,不但造成了一些教师对体罚的滥用,也给了另一些教师纵容学生的借口,两者截然不同的效果相加,对于受教的学生来说,最大的恶果反而不是体罚所造成的肉体伤害,而是心理上不公平的感觉,正如山西朔州杀师凶手日记所透露的“歧视”与“不尊重”。
事实上,不但是国家在教育立法方面有诸多空白,很多学校在“校内法”--校规的制定上更是极其简陋,教师的惩戒充满了随意性与人治意味,难以得到学生的认同与尊重。与之对比,在一些发达国家,校规手册往往是厚厚一本,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人手一册,其内容规定事无巨细涉及学生在学校的一切活动,从考勤制度、违纪程度以及相应处罚一直到厕所使用,当然,也明文规定了学生在各方面应享有的包括申诉权在内的各种权利。
对于惩戒,教育部官员给予的限制词是“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而我以为,我们校园所缺乏的却是“公平的、合法的”教育惩戒,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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