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破除的并非文件“终身制”
(2008-09-22 1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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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终身制铁路交通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杂谈 |
在我看来,要破除的并非文件“终身制”,关键是通过加快立法速度、完善立法,逐步减少“红头文件”代替法律的现象,政策就是政策,法律就是法律,二者各归其位,法律太少,必然就会导致太多的“红头文件”填补其缺失之处,以前面提到的铁路交通赔偿标准为例,本就不应该属于“红头文件”所应规范的范围。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10月1日起,湖南省将打破文件“终身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性只有5年,标注了“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文件自动失效。
即将生效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规章。该《规定》还明确了对面临失效文件的处置原则: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在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文件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则要按程序办理。
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行政性规范文件俗称为“红头文件”,湖南省对“红头文件”标注有效期的做法,确实是打破文件“终身制”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此之前,一些“红头文件”明明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或者已经与时代进程不相符甚至相悖,但由于这些文件没有“退出机制”,仍时不时会冒出来干预一下社会。
对于一些官僚部门来说,他们掌握着浩如烟海的不会过期的“红头文件”,与老百姓形成强大的信息不对称,用不着时,它会当那些文件不存在,一旦有用,则会翻出来大做文章。比较著名的一个例子是,某地运输部门撞死一位路人后,拿出以前“革委会”时期的红头文件,以几十年前的赔偿标准来搪塞受害者家属。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实施,对防范官僚主义作风对于公民的损害确实是一种进步。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在目前的中国,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尚是一种普遍现象,而法律的特点是需要稳定,如果“红头文件”定期修改作废或者修改的,承担法律功用的那部分文件则失去了稳定性,这有可能伤害到相关群众的利益,比如,某市出台一份“红头文件”规范出租车承包制度,为保障承租人权益,这本来应该是个长期的政策,但却有可能因为文件的5年寿命埋下不确定性,有损群众对政策的信心。
在我看来,要破除的并非文件“终身制”,关键是通过加快立法速度、完善立法,逐步减少“红头文件”代替法律的现象,政策就是政策,法律就是法律,二者各归其位,法律太少,必然就会导致太多的“红头文件”填补其缺失之处,以前面提到的铁路交通赔偿标准为例,本就不应该属于“红头文件”所应规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