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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执行无统一指导,华为不一定会输

(2008-07-22 09:29:22)
标签:

法律

劳动合同法

华为

指导意见

劳动者

广东

杂谈

分类: “全本”乱评
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近日,由广东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当地实施。


被《指导意见》第一个重创的是华为公司。在去年引起公众关注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中,为规避即将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华为出台了一项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紧接着,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引起公众普遍质疑,但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没有一条硬杠杠,当地劳动部门对此事最后认定为“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但参照新出台的《指导意见》,华为的做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据说,为了应对“华为万人辞职无效说”,华为相关部门还召开了紧急会议,研究对策。

 

但华为并不一定会输,因为在今年上半年,华为公司所在地深圳也出台了一个类似的地方法规,在这份正在制定中的《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中规定有:企业和员工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可以协商,达到一定条件后,则可不再续约,这显然对华为有利;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目前也在讨论之中,出台之后,也未必一定对华为不利。


事实上,关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的争议以及立法机关之间的不同看法都是源于同一个大背景。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有关规定不够具体及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导致劳资各方在枝节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理解。这份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不但被一些企业主理解为“以损害资方的利益来达到保护劳动者目的”,也由于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用工行为频频再现,使得该法遭到一些劳动者的误解。正是针对这种两难的情况,广东、深圳等地方立法机关才拟定了细化的地方性配套法规,以解决大量现实问题。


作为劳工大省,广东《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因为,执行《劳动合同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从这个角度讲,着眼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尤为可贵,这也表明,当地决策者的思想已经从以往看重招商引资、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了出来,把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等纳入了自己的视野。


 从公平角度讲,我们希望全国的劳动者都能受到和广东一样的保护,也希望全国各地的政府承担同样的劳动力成本提高。但客观看,在短期内全国各省市都出台类似的《指导意见》既无必要,也不现实。因为毕竟还有一个全国性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制定当之中,这个已经一拖再拖的《实施条例》早在五月份就完成了征求意见阶段,已送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但被突然发生的汶川地震再次打断。现在,抗震救灾工作最紧张的阶段已经过去,我们期盼《实施条例》能够尽早出台,并吸纳包括广东、深圳等地法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经验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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