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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由裁量权城管杂谈 |
最近,杭州城管执法局出台了《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城管执行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运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并配发软件。执法队员执法时,只要往一个《自由裁量管理系统》软件中输入相关信息、数据,系统就会自动跳出罚款额度。赞扬者认为,量罚软件的使用将有效的限制执法的随意性,值得推广。
有软件就要有终端,城管队员们又添置了新设备,值得恭贺。
对城管执法的随意性通过新法规和新设备进行限制,出发点不错,但若将执法公正性寄望于一款软件,则略嫌夸张。追本及源,城管执法的随意性无非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过分宽泛。比如,一块擅自设置的大小相同的户外广告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处2000元以上或2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城管执法人员的,软件也无法限制--除非修改法律,限制城管权限;第二,执法人员素质不够格,以至处罚时比较随意---希望通过软件弥补人的素质问题也不现实,如果已有法规都能被某些不良城管漠视的话,他们难道会尊重一款软件计算出的建议?这些根源性的问题解决不了,而当地新出台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量罚软件的使用又没有严厉监督与罚则的话,前景无法乐观,估计又要浪费一笔设备添置费。
近来,国内出现了不少量罚(刑)软件,并在一些地方有所应用。比如,武汉大学去年就发布消息,该校赵廷光教授开发了《辅助量刑系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也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的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判决出一个刑期。如果仅仅将这些法律软件作为司法人员的一个小工具,则可以节省一些查循法条的时间,对工作不无助益,但若过分张扬它们的作用,则可能有害无益。毕竟,主导量刑的是法官、法律、事实以及现实,如果电脑软件因其铁面无私被赋予法官的地位,面对对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甚至可能铸成大错。拿前段时间轰动全国的许霆案来说,如果按电脑标准,“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人的素质不提高,再好的软件也无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量刑随意化、人情化。把软件作为辅助量罚(刑)必不可缺的工具,则已限入惰政误区,它不但回避了了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回避了执法过程中一些无法量化的事实,还可能使软件成为执法人员回避当事人的一面盾牌,使其懒于对当事人的误解和疑问辩法析理,不利于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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