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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财经it杂谈 |
分类: “全本”乱评 |
另外,今年年初,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在《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有明文:禁止利用因特网发行销售彩票。但在《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则取消了这项禁止。
根据这些信息,一旦条例正式出台之后,如无变化,很有可能彩票单注大奖上限将有突破,而网上卖彩票的禁令亦有可能取消。客观地说,这两项变化都将刺激彩票的销售,有利于彩票销售方利益。
去年,由加拿大华裔女孩宋小怡主演的一部小制作的电影《以钱为本》获得了不错的反响,这部片子还成为温哥华国际电影节的首映礼电影,讲得是一个在博彩杂志工作的平凡青年为金钱所诱,丧失纯真的故事。这部片子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关于博彩业的一些内容。男主角负责为博彩杂志采访那些因中奖而快乐的彩民,但转手,他又把自己掌握的信息出卖给犯罪团伙,于是,种种诱惑扑向大奖得主,他们或家庭破裂,或很快破产,结局很悲惨。
这个故事结局或许能回答发生在去年底的,甘肃亿元大奖得主身份是否应公开的争议:应该保护群众的知情权还是中奖得主的隐私权?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选择:《条例(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在罚则中,《条例(意见稿)》规定,违反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造成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看来,《条例(意见稿)》虽然明确了保护中奖者隐私的态度,但一句“造成后果”才追究责任,则大大减轻了保护的力度,什么叫造成后果?大奖获得者遭劫匪绑架才是“后果”?如《以钱为本》所描述,中奖公民的隐私一旦被泄露,后果可轻可重,时间可近可远,但结果都一样,就是中奖者的生活受到破坏--至少是受到打扰。现在,信息就是金钱,资料库就是财富,谁家生个孩子都有无数公司找上们来招揽生意,更别提彩票获奖者这种咋富的大财主,不知道要面对多少双贪婪的眼睛。因此,我建议,正式《条例》中应对彩票中奖者信息实行更严格保护,并严禁有关人员出售信息牟利。
眼光放远一点,从社会效益讲,对彩票获奖者信息保密,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媒体对彩票大奖的炒作,减低这种不劳而获靠运气暴富现象对市民的不良影响。
1、作为关心中国彩票事业的公民,除了希望《条例》能够严格隐私条款之外,还希望有关部门能就年度彩票发行总额以及增幅等内容制定条款。从1987年,新中国首发彩票以来,仅仅20年,销量即增长5700余倍,2007年,中国彩票的总销量已经超过1000亿元,彩票销量毕竟不能无限制增长,最好能与GDP总量设定固定比例,对单期彩票的销售额以及单注奖金额,也应该有更明确上限规定。
2、对于彩票这种有一定负面因素存在,不能出售给未成年人的商品,是否也应该与香烟一样强制添加类似“有害健康”的标示呢?
3、今年年初,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到底网上能不能卖彩票?在《条例》中,是否予以更明确的规定?
4、关于支付方式,《意见稿》规定,彩票奖金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形式兑付。
为保证公民面对大笔资金的风险以及考虑到其处理资金的能力,以及所得税的问题,是否可以借鉴国外,增加分期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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