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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早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既有人放言“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而法律正式颁布之后,关于某个行业陷入生存困境、某个行业发展受阻之类的呼声更是不绝于媒体之间,基本上都是资方的声音。眼看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的日期就要来到,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不为所动,在倾听意见的同时坚定信心,不折不扣地把《劳动合同法》施行到底--即使要改,也不急在一时。 |
《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利益相关方的强烈反馈既已纷现,先有深圳华为公司要求近万老员工“自动辞职”,近日家政服务行业又传出抱怨:由于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赔偿责任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规定得较为苛刻,以至于不少“薄利经营”的家政公司,由于成本的增加而“被迫放弃对保姆的员工化管理”,保姆将是最直接的权益受损者。因此有媒体惊呼:保姆不受新劳动法保护!保姆荒即将再现!有专家居间调和,称《劳动合同法》中可专门为保姆权益增加一章。
可以明确的是,专门为保姆将《劳动合同法》延长一章的提议近乎玩笑,照此下去,为自身权益计,三百六十行都可要求专门增加一章,《劳动合同法》岂不变成《劳动合同大典》?
保姆不受新劳动法保护?当然也不是。事实上,在现有的《劳动合同法》中,不但没有忽略保姆(临时工、非全时工、自雇性劳工、家庭工、轮班工等)等这类“非典型劳动关系”,而且在立法过程中,更有专门考虑,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间接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也作了部分规定。
说白了,家政企业的抗议其实是来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利益受损方的众多反馈之一,明着说保姆权益受损,实际上争得是自身利益。既然《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一条即开宗名义,写明制定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对劳资双方都保护,就必然可能因为保护了劳动者,而损害部分用人单位的即得利益,这都是正常现象,也是必要的牺牲--权利这东西本来就是你多我就少,要保护弱势,强势就要做牺牲。在《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前,包括家政企业在内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向企业或者家庭派遣劳动力赚取利润,使部分企业得以规避法律责任,形成“有劳动的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怪象,损及劳动者权益,新法的颁布抬高了这一门槛,在事实上保护了劳动者。
不是《劳动合同法》要求太高,以至家政业生存艰难,而是这行业本身门槛太低,导致良莠不齐,随便弄个办公室,雇两个人就能靠派遣保姆挣钱。《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客观上使这些劣质家政公司退出市场。从这个角度讲,有资质与担当的家政公司不但不会因此“被迫放弃做大做强的想法”,而且还能抓住新的机会,趁机占领更多市场份额。
2006年初,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这标志着国家将家政服务作为国家正式职业来对待。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大量保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比如没有社保、劳动报酬低、休息时间不足等,这些恰恰说明家政服务业是最急需《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的行业之一,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细致,劳动合同法用了一节十一个条文对劳务派遣的合同订立、报酬、用工单位的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也专门以第五章第三节整节予以规范,并细致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样可操作性的程度。接下来是要看细致的法律执行的是否到位,这已不只是法律条文问题,更需要保姆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以及全社会的配合。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确实涉及到权利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重新分配,引起社会部分利益群体的反对也属意料之中。早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既有人放言“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而法律正式颁布之后,关于某个行业陷入生存困境、某个行业发展受阻之类的呼声更是不绝于媒体之间,基本上都是资方的声音。眼看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的日期就要来到,我们希望有关方面能够不为所动,在倾听意见的同时坚定信心,不折不扣地把《劳动合同法》施行到底--即使要改,也不急在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