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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司法解释成遏制财产刑“空判”利器

(2010-03-22 08:27:42)
标签:

法律

司法解释

财产

犯罪分子

利器

杂谈

分类: 政经评论
盼司法解释成遏制财产刑“空判”利器
高福生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通过进一步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细化执行程序,加大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财产刑“空判”问题。该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3月20日《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3/20/content_3143871.htm
 
    所谓财产刑,是指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立法机关设置财产刑的目的,旨在弥补刑罚的不足,利用财产刑特有的惩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的犯罪资本,予以经济上的处罚,从客观上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设定的裁量原则不够合理,规定的适用方式过于呆板,设计的执行制度比较粗疏——有的是刑庭执行负责,有的是执行庭执行负责,还有单纯依靠法警队执行的,到最后成了“三不管”,再加上罪犯“坐牢不给钱”的思想作祟,导致我国目前财产刑执行率仅在30%到50%之间,成为我国刑罚制度施行中的一个“硬伤”。
 
    “空判率”如此居高不下,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财产刑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相对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损害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也使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助长了其嚣张气焰,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这些年来,如何“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如何有效遏制财产刑“空判”问题,各地司法机关都在密切关注和积极探讨。
 
    让人欣喜的是,此次最高法院对可能引发的“空判”问题出台了明确规定: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无财产可罚当终结执行……
 
    窃以为,财产刑与人身刑结合,更能震慑犯罪分子,是适合我国当下国情的重要刑律。如果执行到位、不打水漂,不仅能铲除犯罪分子“杀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痛苦一阵子,享乐一辈子”等妄念,亦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遏止犯罪。期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运作过程中日臻完善,不断修补漏洞,使之实至名归,成为遏制财产刑“空判”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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