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司法公正,法律比“禁令”更管用
高福生
反腐倡廉,“禁令”不可或缺。但如果热衷依托行政权力,将法律规章改头换面成“禁令”,籍“禁令”来推动落实那些本应由法律来调节的行为准则,却让人不敢苟同。此次河南高院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法院干警枉法裁判、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插手案件、酒后执行公务、公车私用等问题出台的“十条禁令”,绝大多数都是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中已有的刚性条款,不过是新瓶装旧酒罢了。
这些年来,公众对相关的“禁令秀”早就了无兴趣。那些冠冕堂皇、频频亮相的“四不准”、“五不要”、“八严禁”,看似威严无比,防范得如铁桶一般,实则“弱不禁风”,有如聋子的耳朵——摆设,成了可有可无的“行政辞令”和反复吟唱的“同一首歌”。细心的人们注意到,在那些随处可见、“禁令”如山的地方和单位,送礼者依然送之,收礼者依然纳之,公车私用、大吃大喝、跑官要官甚至呈愈演愈烈之势。
众所周知,法官与当事人拉拉扯扯,吃请受礼,搞钱权、权色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均属于腐败层面的问题,为党纪政纪不容、国法不允。对此,《法官法》规定了“十三个不得”,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9年1月8日出台了“五条禁令”,堪称真正的“防火墙”、“高压线”,比河南高院的“禁令”更刚性,只要在落实和执行上不走样,司法腐败势必会少之又少,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形象就会得到质的提升。
多年的反腐实践告诉我们,保障司法公正,真正缺少的并不是那些新瓶装旧酒的“禁令”,而是严格按法律规章狠抓落实的决心和行动。如果我们各级法院都能严格遵守法律,通过法律程序将相关应急的“严禁”、“不准”变为长期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对违法者既亮“黄牌”又掏“红牌”,及时将他们罚出“官场”甚至送进大牢,那么,也就无需隔三差五依葫芦画瓢,“摘录”相关法律条文,摆出一副例行公事的架式来大秀“禁令”了。
类别:
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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