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前科消灭”制需破解两大难题
高福生
十多年前看过一部名叫《流浪者》的印度电影,主人公拉兹的悲剧人生一直让我难以释怀。因小时候一次偶然的犯罪污点,拉兹到哪都受到歧视、排斥,想“改过自新”都没机会。现实生活中,相同的一幕也不时发生在我国未成年人身上,在偶犯轻罪之后,曾经的“前科污点”始终如影随形,成了他们身上一生都卸不掉的“包袱”,不仅影响他们的升学、就业,也影响他们的人际交往,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不过,8月10日新华社的一则消息却让人欣然。报道称,山东部分地区今年2月宣布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目前,该制度已在乐陵开始实行。为此,有评论高度褒扬曰,山东此举为消除失足未成年人“标签效应”打开了一扇窗口,那些确实有悔罪意愿且表现良好的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少年犯”,从此不再像“拉兹”一样一辈子背负着犯罪污点,不再受到社会的歧视。(8月11日人民网)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2735/9829805.html
事实上,撕掉“前科”标签并非山东首创。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关注和调研这个课题,四川省彭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早就开展了这方面的试点。从各地的先期实践来看,“前科消灭”制度走上前台正当其时,它不仅适应少年犯罪“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也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重要的是彰显了法律的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有利于罪错少年克服自卑和消极心理,主动融入正常生活,加速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在当前国情下,撕掉“前科”标签无疑是值得称道之举,但要使其叫好又叫座,须突破两大瓶颈——
一是要突破法律上的瓶颈。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隐瞒”都不不允许,“消灭”又何从谈起?此外,教师法、检察官法、法官法、警察法、律师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民事、行政法律,也规定了曾经有罪的人不得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这表明,在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正、互补之前,仅靠少数地方政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来“单打独斗”,不仅“师出无名”,其作用也注定会有限,不会也不可能成为“全国粮票”。
二是要突破观念上的瓶颈。现实生活中,“一日行窃,终身是贼”的标签意识,在很多人的头脑中还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形成的报应观念,让很多民众认为,犯罪记录属于 “罪有应得”、 “咎由自取”。更有一些人认为与有前科的人共事会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些人保持着“戒心”,或另眼相看、不屑为伍,或“退避三舍”、“敬而远之”,在事实上对其进行“孤立”。因此,观念上的壁垒不除,即便在法院的卷宗内撕掉了“前科”标签,其被限制、剥夺的“权利”也很难在短期内得到真正的“恢复”。
当务之急,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及时对《刑法》等法律中的类似相悖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犯罪记录消灭者平等权及名誉权侵权之诉的相关法律规定,使罪错少年在法律的温暖和人文关怀下,“失足未必千古恨,‘前科消灭’换新生”。与此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致力转变社会传统观念,让普通公众理解进而接受“前科消灭”制度所内涵的正义价值,从心灵深处“接纳”罪错少年。只有法律和观念上的瓶颈不再,真正的“前科消灭”才会如期而来、名至实归。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