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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担责不能止于食品广告

(2009-07-06 20:15:39)
标签:

法律

虚假广告

广告法

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

杂谈

分类: 社会评论
明星代言担责不能止于食品广告
高福生
    
    针对明星广告代言的种种争议,7月2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表示,明星代言承担责任不应仅限于食品广告,“凡是向社会推荐产品的广告代言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建议在正待修改的《广告法》中加入代言担责条款。(7月3日《新京报》)http://epaper.thebeijingnews.com/xjb/html/2009-07/03/content_378034.htm
 
    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说是泛滥成灾。少数明星为了经济利益,在自己没有使用过产品,也不知产品真实效果的情况下,就按广告商的要求“信口开河”,大肆宣传产品子虚乌有的神奇功效。虽然《广告法》对此有一些规范性条款,但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演艺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一旦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演艺明星们并不需要担负任何法律责任,顶多就是降低了公信度、美誉度而已。
 
    正是法律上的“真空”和“盲点”,使得参与违法广告的演艺明星长期逍遥法外,悠哉乐哉。一段时间以来,要求从法律上规范和约束明星代言广告的呼声日渐高涨。对此,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 首度有了“回应”——该法第55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欣喜之余,我们也看到,《食品安全法》只是规定了个人代言食品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个人代言其他产品,比如家电、房产、旅游等,还没有纳入承担连带责任之列,这显现有失公允。前段时间曝光的葛优之亿霖木业、傅艺伟之锅王胡师傅,林忆莲、徐帆之天使丽人美容胶囊,唐国强、解晓东之“北京新兴医院 ”……尽管媒体和网民对这些虚假代言明星口诛笔伐,但法律却对他们莫可奈何。
 
    窃以为,明星们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作虚假表述,在民法上构成了欺诈,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在虚假广告屡禁不止、防不胜防的当下,仅仅让代言明星承担食品药品领域的连带责任还远远不够,凡是明星向社会推荐或代言的所有产品,不论是吃的、穿的,还是住的、行的,只要涉嫌虚假,不管代言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在贯彻落实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的同时,有必要修补已施行多年的《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方面的“漏洞”,在追究那些惹祸明星的法律责任时,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加进去,并辅之以先行赔付和惩罚性赔偿。当法律对明星代言的所有产品和广告都“红灯”频显、不再“开恩”时,那种随意代言、助纣为虐的虚假广告才会少之又少,消费者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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