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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代征防洪费:该如何治理“红头文件”乱象?

(2009-06-23 08:41:34)
标签:

法律

红头文件

乱象

公信力

溆浦县

杂谈

分类: 政经评论

公安局代征防洪费:该如何治理“红头文件”乱象?

高福生

 
    “为了加大我县水土流失防治力度,决定由县公安局代表水利局征收水土流失防洪费。”——这是湖南省溆浦县政府一份“县长会议纪要”中的话。人们对此不可思议:为什么防洪费交由公安局代收?在日前召开的湖南省规范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溆浦县的这份“红头文件”被曝光。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经审查后确认,“代征”是违法行为。县政府最终停止了该代征行为。(6月14日《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9-06/14/content_2710051.htm
 
    众所周知,“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 传达着党和政府的声音,彰显法制政府所具有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特性。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老百姓对“红头文件”可说是情有独钟,将之视为政府送给民众的“定心丸”和“方向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比如,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连续六年锁定“三农”,就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但近年来,基层“红头文件”不规范、闹笑话,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却时有发生:2006年,湖北省汉川市政府下发“红头文件”,要求本地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公务招待中喝“小糊涂仙”酒;今年1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政府采取霸王硬上弓的方式,用“红头文件”的形式“强迫”干部替开发商卖房;前不久,湖北公安县也下发“红头文件”,规定各单位公务烟使用数量,未完成用烟计划的单位将被扣减公用经费……
 
    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之所以偏爱“红头文件”,无非是看中了“红头文件”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从已经曝光的“新闻”中我们不难发现,以“红头文件”强行向干部职工“借款”,替开发商卖房,要求完成抽烟、喝酒任务等,大都是打着“发展经济”、“建设城市”的旗号,戴着“民心工程”的帽子,被冠以“政治任务”。一旦有人不能与红头文件“保持一致”或“唱反调”,就会付出停发工资、待岗、免职等沉重的代价。
 
    过去,我们对行政机关“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实行的是“事后备案”制,即文件颁发实施后再交给政府所属的法制部门备案。由于没有具体明确审查职责,加上监督手段虚置,导致某些“红头文件”在出台过程中,丧失了应有的法定的原则立场,异化成了一些领导“作秀”和部门谋私的道具。一些违规、违法的“红头文件”虽然最终被得以纠正,但其引发的社会矛盾,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消弥的。
 
    为此,去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都可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由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组织研究、审查,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等不适当的“红头文件”,将被依法责成修改、废止或由人大常委会直接予以撤销。该条例出台后,湖南全省14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查出了不少“问题文件”。  
  
    尽管“紧箍咒”对涉权涉法“红头文件”的规范效果明显,但我们也看到,并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愿意接受备案审查。从湖南检查的情况来看,全省“有件不报”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不少“红头文件”欲躲避监管。即使是一些报送备案的文件,也很不规范,有的材料不齐、没有说明,有的报送时间严重超期,甚至半年或一年才报送一次。这些迹象表明,在“逢文必审”进入法定程序、套上“紧箍咒”之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大规范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文章;二是要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约束和监督权力,在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三是要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用“权力”侵犯“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如此,方能使“红头文件”的发布科学规范、严肃公正,提升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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