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隐私亟需法律“护航”
高福生
众所周知,隐私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个人对于隐私的保护,犹如对吃喝玩乐、衣食住行的需要一样,它属于人的安全感的需要。保护个人隐私,不是要将我们裹得严严实实,而是至少要让我们还保留着那片树叶。可眼下的中国,特别是近年来,个人隐私有如一座巨大的金矿,变成了一种有利可图甚至可以公开叫卖的“商品”。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遭遇过这样的“尴尬”——你不知道他是谁,他却对你的情况了如指掌,你的姓名、手机号、工作单位、收入水平;你刚出生孩子的性别和出生时间;你房子的户型、面积;你的购车时间、车型……他全都清清楚楚!除此以外,那些充斥着非理性谩骂和人身攻击的“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更是将个人信息泄露得“淋漓尽致”,在很多时候演绎成了网络暴力。
与此同时,网上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倒卖,也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使得公众的市场消费行为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毫无隐私可言。在百度上搜索“名片网”一词,40多万篇网页便呈现于你眼前。在各类名片网上,明码标价的人群信息名录,长篇累牍。一些信息“倒爷”为吸引“消费者”,以求手中“商品”卖个好价钱,甚至还打出了“市场孤品”、“第一手资料”、“绝对准确真实”等广告语。
这些迹象表明,个人隐私保护不但是一个热点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难题。要知道,一个缺乏隐私、缺乏安全的社会,必将是一个人人自危、恐惧的社会。而要有效保护公民隐私,除了公民自觉设防、提高警惕之外,我们的刑法不应也不能对这种愈演愈烈的“社会公害”熟视无睹,而要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和公民需求之变化,及时调整和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
此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有关条款为保护公民隐私“护航”,从过去那样过分注重“专政”和“保护国家利益”转变到关注“个人利益”,传递出了一个强烈信号,那就是我国已经高度重视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这不仅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更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尊重。如果草案能获通过,无疑是民众的福祉。
不过,我们更期待那部已经形成了草案的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早日走上前台,让各类“泄密”行为得到相应的制裁。只有让这部专门的法律大有作为,刑法执法工作才不会超负荷运转,刑法新增的条款便不会成为“空中楼阁”,叫好更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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