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刑罚医治贪官“健忘症”让人期盼
高福生
众所周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已运用20年,与贪污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一道,构成了我国刑法打击腐败行为的基本框架。尽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般都会伴随着贪污受贿罪出现,但其量刑却远轻于其它罪项。按照刑法条文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就可以判处死刑;而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却只能判5年有期徒刑。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很多时候就成了贪官的救命稻草。
这样的例子信手可拈: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被有关部门查处其受贿金额总计3152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被检察机关指控受贿价值367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812万余元人民币、4万余元美元;最近开庭审理的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因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800余万元、另有共计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按理说,这些巨贪们都难逃一死,但法院的判决却常常出乎人们的预料,太多太多的大贪官借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死里逃生”。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当前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似乎不约而同地患上了“健忘症”,凡是说不清、道不明的,都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筐”里装。因为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最高刑罚是掉脑袋;装糊涂想不起来则是“来源不明”,最高刑罚就是蹲5年牢。
这些迹象表明,在当今反腐败更加尖锐的新形势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罪名量刑标准的自身矛盾和缺陷开始凸显,不仅愈来愈难发挥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在很多时候成了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处罚的“救生圈”和“护身符”。最近几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罚过轻,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抨击的焦点,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的呼声日高,甚至成了近三届人大代表接力呼吁的一个话题。
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也与国际上严厉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贪污腐败的趋势相吻合。对于类似情况,美国规定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新加坡规定刑期不超过10年;印度规定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文莱则规定处7年监禁。我们在这方面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较之过去,其“防火墙”作用将更加明显。
在我看来,官员除了合法的工资奖金以外,再有额外的说不清楚的钱都是不合法的,本质上与贪污受贿没有差别,只有依法严惩才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如果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再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来一个“上不封顶”,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让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倾家荡产,或许更符合国情,更顺乎民意。如此,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巨蠹们即便“想不起来”,也照样可以把他送上断头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