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少掀“风暴”应成“常态”
高福生
众所周知,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政府和官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如果只有利而不担责,权力层就会充斥着“逐利者”而非“干事者”。现实生活中,一些不顾客观实际的“政绩工程”、一些违背客观规律的“长官意志”、一些“不作为”与“胡作非为”,之所以屡屡得逞,行政问责的缺位是重要原因。
在笔者的印象中,“行政问责”并非今日才有的热门话题,但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却沦为一纸空文,成了不解决实际问题的“银样蜡枪头”。有的雷声大,雨点少,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搞“火线问责”、“风暴式问责”;有的只要新闻媒体未报道、上级领导没批示,就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结果是违法乱纪者窃喜,无辜受害者遭殃。
窃以为,真正的行政问责,不仅要有领导高度重视、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驾护航”,更要有公众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尤其是要告别“风暴式”,“运动式”治理模式,让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成为一种制度常态,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这样的“行政问责”才有旺盛的生命力,才会使各级官员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具有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为公众服务的态度和质量。
此次云南高调启动、强势推进“行政问责制”,在5个月内就有422名官员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标志着云南的官员问责在“风暴”过后正在走向一种制度常态,绝非是“发狠话”、“政绩秀”。为此,他们不仅成立了专门的“问责办”,启动了快速问责程序,而且强化媒体监督,注重用民意来推动问责,更重要的是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司空见惯的现象细化为可操作性强的44条,确保问责依法进行、不走过场。
孟德斯鸠说得好:“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必须在干部队伍中产生这样一个心理预期——干部不只是在贪污受贿时才会受到惩处,在现有岗位上“不在状态”时也会受到严厉的“问责”。如果滥用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习惯于当“太平官”、“和事佬”,势必会喝下自酿的“苦酒”,甚至还有可能被“民意”淘汰出局。
“如今官越来越难当了,责任愈来愈大,权力愈来愈小”,这样的“感叹”愈多,说明责任与权力愈对称,是为官之要义,民众之福祉。期盼云南的行政问责在运作过程中日臻完善,叫好更叫座。当为官者常有“如座针毡”之感,当“问责”不再是镜花水月、纸上谈兵,当我们的干部在受到问责“难堪、难受、紧张”之后,带来的不仅仅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的涣然一新,还有责任感的增强,服务意识的提高,执行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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