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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插播广告乱象须用重典

(2008-07-16 19:33:02)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评论
遏止插播广告乱象须用重典
高福生
 
 
    针对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的现象,广电总局近日在网站上公布了《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通知》规定,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坚决杜绝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7月15日《新京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guonei/2008/07-15/021@072709.htm
 
    近年来,广电总局加大了广告播放管理力度,省、市一级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明显好转。但仍有个别播出和转播机构特别是县级电视台,不能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为了那点可怜的利益,什么广告都敢插播。前不久,江苏一家地方电视台在转播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时,竟然违规插播关于治疗性病的滚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反应,损害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在笔者的印象中,类似这样恶意插播性病广告的现象绝非江苏这家电视台独有。一些地方台不仅在自己的节目中大打虚假的丰胸、减肥、去斑广告,甚至还借助其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经常在一些收视率较高的节目之中,或私自插播治疗性病的字幕广告,或置换原节目广告,或任意加长广告时间,就连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春节联欢晚会等十分正统的节目也未能幸免,实在让人恶心不已。
 
    为遏止这种乱象,广电总局可说是三令五申。其中,《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广播电视不得播放治疗性病的广告,电视台应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而与之有关的“通知”、“禁令”之多,大有目不暇接之势。诸如电视台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名人不得以患者、消费者身份代言医疗、医药和保健品广告等,不仅屡“叫”不“停”,反而愈演愈烈。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困局”,原因不外有三——
 
    一是利益驱动。一些地方电视台明明知道坑人,但为了不菲的广告收入,置新闻纪律、职业道德、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恶意忽悠消费者。
 
    二是管理失范。众所周知,身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电总局与省级电视台的关系是婆婆与媳妇的关系,省级以下则大多是父亲与儿子的关系。如此“婆媳一家”、“父子情深”,不论看起来多么严厉的“禁播令”,都难以取得理想的整治效果。加之电视台是政府的电视台,广告又几乎是各家电视台的命根子,儿子有时候还会有很多好处给父亲,用小刀来割自己亲人的肉,有关部门自然下不了手。
 
    三是惩处太轻。目前情况下,对于有些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理根本称不上“惩处”,相关管理部门对违法播出媒体的“处理”,要么是“停播”,要么是“暂停”,在很多时候甚至是“批评”了事,这使得相关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这些迹象表明,叫停插播广告乱象,我们缺少的不是法律法规和禁令,而是网开一面、执行不力。如果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用得着频发通知、频下“禁令”吗?
 
    在我看来,对插播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仅仅“叫停”那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法把“问责”的板子打到位,让那些恶意闯红灯者吃不了兜着走。如果“只听楼梯响,不见有人来”、“法不责众”、红头文件失去了应有的威严,如果相关责任人依然“毫发无损”,再好的禁令也会沦为一种摆设,“风头”一过,势必会死灰复燃。为此,我们期待在“狼真的来了”之后,听到更多的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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