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的印象中,神圣的法院出现如此大面积的腐败,已经不是第一次了。2004年5月,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吴振汉和10多名法院庭局负责人、法官因严重违法违纪先后东窗事发;2005年至2006年,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爆发“腐败窝案”后,又相继爆发了三任院长“前腐后继”的惊人案例。这些喧嚣尚未尘埃落定,日前,武汉中院两任院长腐败落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名副院长和4名法官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甘肃酒泉“拿下”9名法官的新闻又接踵而至,让人大跌眼镜。
从相关报道中得知,法官们非法敛财的手段大同小异:一是收受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贿赂,为行贿者谋取更好的职位或其它利益。这种敛财术一般的法官无缘亲历,只有那些院长们才有资格,才会玩得“炉火纯青”;二是滥用司法权进行创收活动,包括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经商办企业,搞有偿服务等;三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保护非法经营活动。这次酒泉9名法官落马,就是因为他们为车主虚开查扣凭证,导致车辆所有人或所有单位免交交通养路费等费用,造成了国家或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四是暗中收受当事人、律师的贿赂,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条防线一旦失守,公众就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点希望。也正是因为“人命关天”,多年来,自上至下都在“严防死守”。目前,我们对司法的外部监督网络不可谓不严密,人大、政协、检察、信访等都可以监督法院和法官,最高法院不仅出台了相关规定,还实行了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制度。然而,这些“土篱笆”根本阻挡不了某些法官蜕变的步伐,一些别有用心者把法律法规玩弄于股肱之间,认为自己是司法者、“治人者”,法律不会也不应该对自己产生约束力,在目空一切中迷失了自我,导致司法腐败成了“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
不可否认,在司法走向现代化的初始阶段,法官腐败现象在所避免。然而,一个法官犯案不稀奇,奇怪的是众多法官先后出事,或像深圳中院、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那样大面积“沦陷”,更奇怪的是还有不少腐败变质的法官居然能长期身居高位,有的甚至边腐边升、起腐越升……
因此,当一个又一个法官(有的甚至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或精英)成了腐败分子,沦为阶下囚时,众多的人便会下意识地把目光盯向我们的监督机制,惊讶体制上的漏洞让一些法官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反思为什么发达国家的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新加坡自独立至1994年没有一名法官犯案;德国上世纪60年代以来也几乎没有法官犯案;英国全国250名法官,犯案者极其罕见;美国自立国200年来只有40余名法官犯案。
由是观之,遏制法院腐败“群发”、集体“沦陷”,必须从体制入手,从健全监督渠道入手,从源头上根除司法行政化的“病灶”。在当前情况下,既要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也要建立“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还要建立“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让这些相关制度互为制约、互为支撑,使我们的法官们“一个也不能坏”,“一个也不敢坏”。如果止于见一个、查一个,而不去反思、封堵体制上的漏洞,“司法腐败”的遏制就只能是缘木求鱼,“群发”式的“沦陷”还会再度粉墨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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