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警惕“通缉令”衍生“网络暴力”(7月27日人民网、东方网、红网、《合肥晚报

(2006-07-27 19:14:23)
分类: 社会评论
     近日,广西某学院大二学生陈诗甜(化名)来到南宁市时空网,要求该网站提供相关原始材料,欲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原来,6月30日下午,一位网名叫“卡巴斯基”的网民在时空网上发出了一则题为“全南宁市通缉此人!”的帖子。帖子称陈诗甜因赌球欠他25900元,已写下借条,因躲债不知下落。有知情者速与他联系,有重酬。帖子公布了陈诗甜的照片、就读院系、曾住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QQ等详细联系方式。(7月26日《人民日报》)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6-07/26/content_9851568.htm
 
      众所周知,“通缉令”针对的都是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警方才有权发布。但近段时间,网民自发的“网络通缉令”频频在互联网上亮相,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今年2月26日,一个名叫“碎玻璃碴子”的网民在网上贴出一组一脚穿高跟鞋的女子踩死一只小猫的视频图片后,立刻引起公愤,一些网民自发地将该女子的照片制成“宇宙A级通缉令”,发动大家寻找“凶手”;6月13日,一名红衣女子的4张出入某小区的照片被贴在成都吃喝玩乐网上,发帖者在名为“网络通缉令”的帖子中,号召众网友去抓这名偷车嫌疑人,众多网友跟帖喊打声一片……
 
     从表面上看,采用“网络通缉令”对不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进行善意的批评和网络舆论监督,既有利于改进社会风气,还能纠正不当的或者不法的行为。最具说服力的例子便是“宇宙A级通缉令”发出后,仅用6天时间就从茫茫人海里锁定了踩猫者、光碟的拍摄人和被怀疑的幕后策划者。然而,在“大快人心”的背后,却因行为人在“通缉令”中使用了“人渣”、“屠宰场”、“可以乱棒打死”等语言而遭人诟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不仅如此,由“通缉令”衍生出的“网络暴力”更让人忧心忡忡:因为被莫明其妙地“通缉”,无辜的陈诗甜(化名)与家人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骚扰电话响个不停,陈家只好把电话线拔了;由于照片被公布在互联网上,陈诗甜被迫把一头及腰卷发剪到及肩处。这还不是最严重的,“铜须事件”之中,不少网友对“通缉令”作出的“回应”更令人咋舌——除了要求事主“向全社会彻底道歉”之外,有的主动给出账号,声称“给我20万安家费,我就去做了他”;有的自豪地称已经采取了实际行动,向身份地址已经被泄漏的男主角家里打了恐吓电话,以及邮寄了小刀等……
 
     要知道,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并非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作为当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亦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想当然甚至恶意发布“网络通缉令”,不但违反了司法程序,而且容易煽动网友情绪,引发盲目追捧,使本应很好发挥作用的网络舆论监督变成乱起哄甚至狭隘地追查个人隐私,引来官司上身。2005年初,北京某教育中心就因为私自在网络上发布针对其员工高某的“网络通缉令”,侵犯高某名誉权并在其中泄露了高某的个人信息,被法院判决判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二万元和公证费八百元。
 
     由是观之,“网络通缉令”只不过是一个符号而已,在更多的时候承载的是网友的义愤,不能取代程序理性。在互联网通讯“无所不能”的今天,网民们对此一定要实事求是的加以分析,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始终保持平和、冷静的态度,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消息来源的网络传言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帖文。如果不能理智地表达自己的愤怒与喜悦、赞成与反对,而是肆无忌惮地想说就说,甚至利用别人的隐私进行攻击与骚扰,极有可能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难保有一天自己也会遭遇这样的“通缉”。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红网http://hlj.rednet.cn/c/2006/07/27/946720.htm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