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拟立法规定老师辱骂学生,有损未成年人身心的“语言暴力”将构成违法。未成年人遭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或者近亲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浙江日报》11月15日)
在我们这个被称为尊师重教的国度里,师德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呈现出诸多的吊诡和异化;在师生关系几乎成为“四不象”的当下,恐怕没有人愿意再用“尊师重教”来粉饰众多师生关系中的非正常现象,且不说暴力的频仍和师生间相互伤害的事实,就是在何谓老师、何谓学生的基本立足点上,在笔者看来,已经出现了众多的动摇和浑浊。
也正是如此,当越来越多的试图规制师生关系的文件或法规不断出笼时,我们感到的不是高兴,不是欣慰,而是一种莫名的伤感和失落。浙江试图从法律角度解决“笨得像猪”、“蠢死了”之类的暴力语言时,笔者以为,这看似在拯救消亡的师生关系,其实也未尝不是在为师生关系的堕落写“悼词”。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头如是说,可能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师生关系的真实写照。
“师者人之模也,无德者无以为师”,“德高为师、学高为范”。道德为教育活动之本,师德是教师的职业之魂。因此,千百年来,“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一直都是我国无数教师自觉追求的行为准绳。不过,无须讳言的是,我国现行师德规范存在着一定缺失,一些教师理想信念淡漠,以功利主义态度对待工作,有的甚至把拉关系、走后门用到师生关系上,还有少数教师弄虚作假等。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对教师道德屡屡发出不满的声音,主管部门也屡屡发力,但是,效果并不让人满意。那么,浙江拟立法规定老师辱骂学生,真的是灵丹妙药吗?真的能药到病除吗?这在笔者看来,依然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道理很简单,师德尽管需要法律规范,但是,师德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单一的法律力量并不足以调节丰富和多变的师生关系,更不能对道德情感进行强制的干涉,否则,既可能是一种越位,也可能是一种南辕北辙。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仅仅关注对学生进行外在特质塑造如知识的掌握、专业技能的提高、言行的规范等,而不关注其内在的精神需求,只注重发展教育的外向功能,而不切实地进行内在价值的导引,教育丢失了根基和灵魂,脱去了教化的外衣,退化为赤裸裸的“工具训练”,这是教育苍白的、世俗的适应,也是师生关系堕落不可忽视的原因所在。
笔者以为,只有跳出简单的以师德谈师德的范畴,才能取得问题的解决。要认识到,当下师德乱像的显现与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的背景相关,与整个社会的功利化氛围相关。也就是说,师德不仅仅是一个与教师和学生相关的问题,而是与整个社会相关的问题。如此以来,恐怕才能摆脱单一依赖法律或行政命令解决师德问题的怪圈,才能走上问题的本原,才能杜绝“语言暴力”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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