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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

(2009-10-28 08:34:21)
标签:

法律

选举权

政治权利

杂谈

分类: 公共精神

 

      10月28,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 “‘四分之一条款’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只是修改成1:2还是1:1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接受采访时称,就当今中国的国情看,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上,一个市民“顶”四个农民,存在着不合理性。(《经济参考报》10月27日。)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实现公民选举权的平等,就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走向民主法治的重要一步。农民在选举权上的不平等为向来人们所诟病,并且关注农民平等权的实现越来越成为主流话语。因此,一个市民“顶”四个农民的不合理性消除,对社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在分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时,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分配,这就是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这直接导致了农村人口不能和城市人口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四分之一”选举权在法律上设置了农村与城市人口之间不平等的政治权利的歧视条款,人为地赋予了城乡居民的差别待遇以正当化,违背了现代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应该指出的是,选举法按不同的人口比例配置选举权的做法在实质上排除了农民单个个体的独立性,无形中剥夺了具体的单个公民的个人权利。也就是说,通过这种十分模糊的、抽象的群体概念来减损法律上具体的个体权利。


      2007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以十七大精神指导人大换选举工作,在全市率先取消了城乡差别,这为社会树立了榜样。我们知道,平等选举权对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的意志和利益表达至关重要。我国农民的经济社会的不平等既是政治不平等的结果,同时又加剧了政治的不平等。经济上的不平等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但政治上的不平等却在于制度设计。由于政治上的不平等又甚于其他方面的不平等,其集中表现在农民的选举权上,因此,在人口中占多数的农民能否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选举权能否真正实现。因此,“四分之一条款”的修改,已是大势所趋,显现了社会的进步。


         更何况,平等选举权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我国的城镇人口已经逐渐接近并会在不远的将来超过农村人口,继续实施“四分之一”条款会造成代议机关里农民代表的比重进一步下降,这对于表达农民的声音、维护农民的利益是不利的。应明确,农民的选举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是不可让渡的。


         列宁认为:“宪法就是一张书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中可以看到,国家不能违背平等原则,更不能歧视任何公民。无论是哪个阶层,哪个职业群体,他的成员在法律上只有一个称呼“公民”,既然是公民就应该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力,包括选举权。因此,适时修改“四分之一”条款,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为选举权平等的实现提供实质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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