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政府的安排,近期深圳市法制办与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就深圳禁行电动自行车的政策问题向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题汇报,这也意味着深圳:
“禁电”工作进入了倒计时。(《南方都市报》9月15日)
深圳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禁电”专项民意调查,这相比于那种政府机构自行进行的民意调查或者出现的“被决策”现象来说,是一种进步,有利于民意的勃发和民意的独立性、公正性。但是,关于“禁电”,笔者注意到,有警官认为,“通过法律来禁行电动自行车对深圳的交通管理是有益的,也保护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并且是以肯定的语气来宣扬时,“法律本来就是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而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又不禁感到担忧。
这种逻辑倾向甚至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情绪。在“维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是正确的,似乎维护多数人利益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真的如此吗?
并不尽然。“禁电”关乎人群众多,如制造商、配件商、经销商、保修商、成千上万的使用者,还有管理者等等。包括市民阶层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那一部分人的利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呢?“维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真的能让所有问题和质疑消散吗?这在笔者看来,是一个问题。
其实,“维护多数人利益”与公共决策中的多数原则密切相关,更进一步说,就是一个“多数与少数”的问题。
“维护多数人利益”的潜台词就是要维护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是一种古老的决策规则。从程序民主的角度看,多数原则是一种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方法,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不过,我们要面临的问题是,多数决策的强制性和利益优先倾向何以解决的事实。因为少数人的利益注定要为多数人牺牲吗?这对深圳“禁电”来说,也不例外,也就是说要如何防止“多数暴政”。
更何况,民意是个复杂多变的角色。许多舆论学家把民意视为一种量变而自我显露的量。而学者托克维尔的一个典型论断,更能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对多数暴政——民意暴政的可能性:“多数在思想的周围筑起一圈高墙,在这圈墙内,作家可以自由写作,而如果他敢于越过这个雷池,他就要倒霉了……责骂他的人喊声震天,而与他想法相同的人,则失去勇气,不敢作声,躲避起来。”这当然是形象的说法,但是,蕴涵其中的道理,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尽管多数决原则是现代社会中常用的决策方式,但是它并非总是与公共利益相一致。我们常见的有,不少公司内,大股东以多数决的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事件还少吗?而在国际社会中,通过多数决方式而侵害一国利益之事也不鲜见。虽然多数决原则也有产生与公共利益相符合的情形,但这背后往往也隐藏着私人谋求利益的阴谋。因此,我们必须对“维护多数人利益”而作出的决策保持警惕。
问题是公共决策的起点,而问题的发现有赖于社会民意的表达和整合。笔者以为,面对“禁电”问题,我们不能陷入“多数决”的公共政策制定陷阱,这就要作到民意的平等和公开交流,既要防止公民意见表达受到自己或所属群体组织偏见的误导,也要防止造成对弱势群体利益与价值的排斥或漠视。
常识告诉我们,多数人的名义不见得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用“多数决”的方式也不能表明公共决策的天然公平与正义,如果认识不到这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可能沦为“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就深圳“禁电”之类的公共决策来说,应谨防陷入“多数决”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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