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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探亲:尊重人性之下的文明和进步

(2008-03-23 12:05:16)
标签:

罪犯探亲

人性

杂谈

分类: 伦理考量
 

 

    从今年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离开看守所,回家探亲一至两日。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推出罪犯可申请回家探亲,患病期间应提高伙食标准,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多项人性化措施。(《北京晨报》3月22日)


    罪犯有权在节假日休息,拘役犯可探亲是对罪犯作为公民的尊重,也是对罪犯作为普通人的人性的尊重,其背后的社会文明和进步是明显的,是积极的。


   我们知道,我国社会是个道德社会,人们对罪犯的歧视要远远多于对罪犯的同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在推行这一制度时,遭到了来自社会的巨大阻力,人们不理解为什么对一个罪犯还要给予帮助?将这种帮助理解为包庇罪犯、为罪犯开脱。公众强烈要求严惩罪犯,带有本能的,强烈的情绪色彩。


    最为明显的一个例子发生在2005年。广东省曾投资1.7亿元兴建了一所现代化的女子监狱,应当说在解决罪犯待遇方面提供了很好的物质基础,但是却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因为人们有另外的一个尺度:1.7亿元等于680所希望小学。在1所现代化监狱和680所希望小学之间,人们显然更容易选择后者。换句话说,很多人在认识罪犯的时候,并没有站在权利或者人性的角度来看待,而是把罪犯当成了“异己分子”。


    两者对比,不难发现,罪犯有权在节假日休息,拘役犯可探亲的纠偏作用,既是对罪犯权利的纠偏,也是对公众观念的纠偏。这种纠偏来自于对罪犯群体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弱势群体和罪犯是受到道义谴责的弱势群体的理性认识。罪犯比一般的弱势群体更弱,被监禁这一事实,使罪犯的许多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其权利的实现上,无论从量来讲,还是从质来讲,都少于一般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罪犯失去了人身自由,在现代社会,这可以说是人们最重要、最看重的权利。


    当年开展澳洲的罪犯和开发美国西部的罪犯,在史书上都有记载,他们的拓基和创业至今仍得到人们的赞誉,这在我国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我们的赞誉只给好人,不给坏人。国人从小就接受是非善恶、接人待物的教育。成人以后,统领他们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观念,“饿死不偷人,冤死不告状”是我们的生活准则。同情和尊重只给自己的同类,而不可能给罪犯这种“败类”。

 
    因此,在善待罪犯不可能成为民众普遍共识的今天,罪犯有权在节假日休息,拘役犯可探亲的意义就更为明显。


    罪犯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保护罪犯权利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历史地看,保护罪犯权利实质上是要缩小罪犯在权利实现上与普通公民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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