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人口返贫源于制度“贫困”
国务院扶贫办主任范小建在重庆召开的国务院扶贫办第二期贫困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专题研究班上说,进入新世纪,我国农村每年减少绝对贫困人口
176万人,减贫速度明显加快。同时,我国农村还有3000多万虽然解决了温饱但尚不稳定、一遇灾害就会返贫的低收入人口。(《新京报》11月16日)
3000多万虽然解决了温饱但尚不稳定、一遇灾害就会返贫的低收入人口,告诉了我们什么?又源于什么?这是我们扶贫必须面对的问题。
首先,这种现象告诉我们,农村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仍很深刻。国际上一般认为,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即为贫困,50~60%为温饱。在我国,乡村的恩格尔系数为47.8%,这一标准还显得偏高。而据国家统计局的研究,不少贫困地区恩格尔系数高达85%左右,这一标准下的乡村与城镇贫困人口人均每天可支配的收入分别在0.2美元和0.6美元以下。可见,我国城乡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仍很深。
其次,越过温饱线的标准低,抑制返贫的难度大。以贵州省为例,1997年以前贵州省贫困人口解决温饱的标准为630元,到2000年解决温饱的标准提高到650元,仅相当于1990年不变价的300元左右,温饱标准低。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实物折款部分比重大,现金收入部分比重小,只占54.6%。初步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很不稳定,一遇自然灾害容易返贫,正常年景返贫率在15%左右,灾年高达20%以上
再次,说明了农村脱贫人口存在着极大的脆弱性。这些贫困人口处于极为边远和自然条件极其恶劣的地区,自身拥有的土地质量很低,社会保障系统差,穷人的抗风险能力很差,穷人自身的综合能力很差,以致很难在现有资产水平上迅速提高收入和积累,从而改变这种被动状态。在受到疾病、自然灾害以及家庭需要有大的开支的时候,很容易重新进入贫困状态。
公共物品的缺失也是贫困的致因之一,在农村尤其为如此。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由私人提供的方式不是明智之举,由政府来组织生产提供才是现实可能之道,政府机构从自然村的撤出、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建设模式的选择及县级政府财政的不堪负重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农村人口在依靠自己的双手劳动养活自己及全家老少的同时,还得支付维持再生产和子女教育的大笔开支,即使有心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如修马路、生活休闲的广场、公园等也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财力上没这个力;这又会导致农村人口生活、生产、生存环境的更加恶劣,久而久之农村人口便成了积重难返、积贫积弱,乃至容易返贫的弱势群体。
从根本上说,低收入人口返贫源于制度“贫困”,因为农村的制度“贫困”重于经济贫困,体制障碍才是农村贫困的根源,即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农民致富上路的拦路虎,也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比如二元分割的城乡政策。有人指出,社会产品分配权的配置和行使正当与否,规范与否,直接决定着贫困问题能否产生、产生的范围、存在的程度以及分配性冲突影响大小等一系列问题。正是制度贫困才导致农村低收入者陷入返贫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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