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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保障机制寸步难行,志愿服务呼唤法制化

(2008-06-01 12:15:38)
标签:

奥运

青年志愿者

保障机制

雷锋

杂谈

    “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里来四月走”,曾有人如此戏说学雷锋活动。1993年12月,我省的铁路青年率先打出了“青年志愿者”的旗帜,为旅客开展“旅途送温暖”志愿服务,用实际行动对此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继承和发扬雷锋精神的青年志愿者活动,从此在浙江大地蓬勃开展。   

  8年的风雨征程,如今,志愿服务事业已经在浙江省得到了迅速发展。据统计,至今年10月底,我省有青年志愿服务队6000余支,稳定型志愿者达50余万人。

    志愿服务今后将朝什么方向发展?有识之士指出,有关部门要争取地方立法,把志愿服务纳入政府和社会保障体系及法律体系,从而使志愿服务工作成为越来越多公民的自觉行动。

    据了解,由于对志愿服务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这一行动受到种种制约。在思想认识上,有些人认为青年志愿服务只是共青团的独家活动,认识不到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促进作用,各地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时,也遇到一些对志愿服务不理解、不支持的现象。以扶贫接力计划为例,每年都有许多青年积极报名参加,但不少青年因单位或家庭不支持而未能成行。   

  由于对志愿者服务的社会定位、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都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志愿者活动缺乏政策保障和经费保障,各地的活动经费基本上都只能依靠向社会自筹来解决,没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另外志愿者自身的权益也缺乏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有识之士指出,无论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还是从以德治国的角度出发,对青年志愿服务立法都十分必要。在一些国家,志愿者已经成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甚至制定了专门的法律。现在的志愿服务已使社会形成了新型的互助关系,如果通过立法确立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志愿服务活动有序开展,必能推动我省青年法规建设和依法治省的进程。另一方面,实践也证明了青年志愿者行动是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和载体。通过对青年志愿服务立法,有利于传播和推崇社会互助的价值观念,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新风正气,促进以德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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