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培训讲座
(2013-03-25 07:27:14)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培训讲座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的会计规范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政部财会[2010]15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第一部分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部分
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
例如: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依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如何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考虑担保行业的特点,统一我省融资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部分
三、担保合同会计核算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二)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三)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四)风险分担(再担保、再保险)的会计处理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第一节
–担保合同的概念
–原担保合同的概念
–再担保合同的概念
–反担保的概念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1应收保费
2应收代位追偿款
3损余物资
4预付赔付款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第三节
一、担保合同收入确认的条件:同时满足:
1、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时确认担保费收入;
2、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3、担保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担保费约定分期收取的,担保费收入可分年确认(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日确认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之后每满1年时确认一次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例1】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1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1年,担保费为30 000元。20×7年1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到A公司缴纳的全部担保费并存入银行。20×7年2月1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20日收到担保费1 000元
(2)2月1日确认原担保费收入1000元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例2】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 000元,分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的次日等额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第一期担保费120 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120 000元
(2) 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120 000元
(3)20×8年1月8日收取担保费120 000元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例3】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 000 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 000元,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全部担保费240 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240 000元
(2) 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240 000元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第四节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担保人为尚未终
止的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实质是未赚
取的担保费收入 。
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担保费收入
的50%计提,担保合同在未解除担保责任
前维持50%不变,担保责任解除(含提前
解除或赔偿解除)后将该计提数全额转回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具体操作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月提取,更符合谨慎性要求。
本月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月承保项目担保费收入-本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例4】20×7年1月1日,甲担保公司确认丁公司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48 000元;1月31日,甲担保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丁公司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24 000元;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已解除该担保合同保证责任。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确认担保费收入48 000元
(2)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 000元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3)12月31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0-48 000)*50% =
本例为说明方便按单笔计提和转回,实际工作中一般于每月末一次调整。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二、担保赔偿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2010年3月8日)规定:
(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至今未见下文 )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本年计提的担保赔偿金=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
具体操作时,担保赔偿准备金按月提取,更符合谨慎性要求。
本月应计提的担保赔偿金=
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1/12+
(本月末担保责任余额-本月初担保责任余额)*1%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计提处理:
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年末,累计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超过担保责任余额10%的部分应予转回。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例5】20×7年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2亿元, 20×8年12月初在保余额2.8亿元,月末在保余额3亿元,月末计提前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余额为1000万元。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本月应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上年末在保余额*1%*1/12+(本月末在保余额-本月初在保余额)*1%
=2*1%*1/12+(3-2.8)*1%=36.6667万元
教材P63例14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三、担保合同提前解除
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由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等原因提前解除。提前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债务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担保费。在退费时,冲减担保费收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于期末一次调整。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例6】20×7年10月8日,甲担保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某担保合同,并已得到债权人的确认。甲担保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担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保费收入
贷:银行存款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第五节
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
二、赔付成本
三、追偿
四、损余物资
五、错赔和骗赔的追回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借:佣金及手续费等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例10】20×7年5月15日,甲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支付赔偿款为300 000元。10月23日,甲担保公司从债务方收到追偿款28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判断赔偿款余额已经无法收回,相关费用略。假定担保赔偿准备金足以抵冲该笔应收赔偿款余额。
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5日确认应收赔偿款300 000元
(2)10月23日收到追偿款280 000元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四、损余物资
损余物资是指担保公司赔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
1、担保公司收到的损余物资,应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计算确定其金额确认为资产(不计提折旧),并冲减赔付支出:
借:损余物资
2、损余物资变现时,实际收到的变现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的赔付支出:
借:银行存款
P70例24、25
第二部分 原担保合同
五、错赔和骗赔的核算
担保公司发现错赔或骗赔后,应依法查处并追回赔付款,会计上冲减赔付支出:
借:银行存款等
综合举例:P71例27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第一节
一、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再担保合同基本业务
三、再担保合同分类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第一节
一、再担保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是指一个担保人(再担保分出人)将其一项担保合同(原担保合同)取得的担保费,分出一部分给另一个担保人(再担保接受人),再担保接受人对再担保分出人由原担保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担保合同。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再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担保分出人,另一方为再担保接受人。
特征:
再担保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再担保合同独立于原担保合同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再担保合同不同于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再担保是担保人分摊赔偿风险的工具,再担保合同双方基于再担保合同分担责任,再担保分出人在发生赔偿并向分入人分摊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再担保合同不同于联合担保,联合担保系两个及以上担保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各自担保责任,各担保人均根据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赔偿后均可行使追偿权利 ;再担保接受人并未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是根据与再担保分出人的再担保合同分摊其担保责任,发生赔偿后,亦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再担保合同基本业务
分出业务:支付再担保费、摊回再保手续费、分摊赔偿款、摊回赔偿支出等
分入业务 :收取再担保费、支付再保手续费、分担赔偿款、分担赔偿支出等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三、再担保合同分类
再担保合同按责任承担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 :
•比例再担保合同:
非比例再担保合同 :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第二节
资产类: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负债类:应付分保款、存入保证金
损益类 : 分出保费、摊回担保赔偿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资产科目1211: 应收分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
进行明细核算。
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资产科目1212: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负债科目2002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负债科目2261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损益类支出科目6541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损益类收入科目6201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损益类收入科目6202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三)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损益类支出科目6203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第三节
一、分入业务设置的主要科目
资产类:存出保证金、应收分保账款
负债类:应付分保账款
损益类: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资产类科目1031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损益类支出科目6511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四)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损益类支出科目6542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第三部分 再担保合同
二、再担保接受人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P278
几个特殊项目 :
1、定期存款:从货币资金中扣减出来单列
2、其他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等
3、其他负债:主要为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等
第四部分
二、利润表
P285-286
注意投资收益项目:含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第四部分
三、现金流量表
P292-293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P303-305
五、报表附注
P308-320
第四部分
六、合并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少数股东权益
2、合并利润表
少数股东损益
3、合并现金流量表 P329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四部分
七、财务报表分析
1、业务能力分析
2、偿债能力分析
3、资产质量分析
4、成本控制能力分析
5、盈利能力分析
6、资金使用效益分析
7、收益质量分析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一、新旧比较
旧: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新: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由此带来的改变 :
(一)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五部分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五部分
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2010 年7 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性质上为递延收益,即未赚取的担保费。设置科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五部分
企业确认原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合同解除(含提前解除与赔偿解除) 后将原计提数全额转回。实务中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月担保项目担保费收入—当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上述计提数为负数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期末,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第五部分
2.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在担保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 发生赔偿义务支付赔偿金的情况而提取的准备金。其实质是预计成本。应设置“担保赔偿准备金”与“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借记“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
第五部分
担保赔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等科目。
期末,将“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第五部分
(二)报表格式的变化
原来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要求的报表格式编制会计报表,现在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的格式编制报表。
(三)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的变化
新准则下,会计科目及编码发生变动,一些会计科目被取消。会计核算尤其在赔付成本的核算发生了变化,并取消了“追偿收入”等收入项目。
第五部分
如:担保合同成本的核算比较变化较大.
1.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调查和评审费支出等。取得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相关费用时:借:佣金及手续费支出,贷:银行存款等
2.赔付支出。
(1)赔付支出。赔付支出是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而支付的代偿款及相关费用支出。从严格意义上说,赔付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
第五部分
损失。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到一定的追偿款。实际支付代偿款时,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应收代位追偿款。代位追偿款,是指担保人承担代偿担保金责任后, 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而追回的价款。从理论上讲,是对担保人发生的代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赔付支出,而不能作为一项收入。应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
第五部分
应收代位追偿款的确认,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代位追偿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是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担保人不应当确认。
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贷:赔付支出
实际收到代位追偿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代位追偿款,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 担保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代付支出。
第五部分
(3)损余物资。损余物资是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损余物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设置“损余物资”科目
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损余物资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赔付支出”、“应收利息”等科目。
第五部分
综合举例:2010 年3 月7 日, 某担保公司与A 企业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对A 企业的一年期贷款300万元进行担保,以企业的库存存货进行抵押。担保费为8 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支付。经计算确定,针对本合同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 万元,担保赔偿准备金2 万元。2011 年3 月合同到期,A 企业未能全额偿还贷款, 担保公司履行了代偿责任, 支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64万元。同时收回存货。假设该存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为90万元,代位追偿款预计可收回120 万元。8 月担保公司转让存货收入95 万元,从A 企业收回代偿款110 万元。要求:编制有关分录。
第五部分
担保公司应编制分录如下:
(1)2010年3月, 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确认担保收入并计提准备金。
借:银行存款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年末,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
借: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
第五部分
(3)2011年3 月支付代偿款,并收回抵押物及确认代位追偿权。
借:赔付支出
借:损余物资
第五部分
(4)2011年8 月处置抵押物、收到代位追偿款。
借: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第五部分
二、衔接办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新旧会计核算方法的转换应予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新旧方法转换导致需要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应调整转换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谢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