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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警察,我们有什么权利?

(2015-01-05 13:24:39)
标签:

杂谈

  

面对警察,一个普通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当然,警察当中,绝大部分是好人,但难保不出一个坏人呀。这一个坏人降临在我们老百姓头上,那就是灭顶之灾。

你有职责赋予你的权利,我也有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如果你滥用职责赋予你的权利,我们也只能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来自保:

遭遇“查水表”

A:门最好是开孔的,屋内和屋外的人可以共同交流,但是屋外的人始终都进不去,只有观察孔不行。

 

B:警察敲门先不要开门,先核实工作证、身份证和其他法律文件,上面一定要注明就是你们家的人。警察有时候执行一次职务身上带着很多证件,千万不要以为他拿出拘留证就是拘留你的,有可能是拘留别人的,只不过闪你一下而已。

C:灵活运用手机的录音、照相机和录像功能,在现场双方会有很多交流,这都是自保的方法和 以后可能用到的证据。

D:如果警察行为过激、打110,让110的警察核实一下在门外警察的身份

E:及时通知,聘请律师。律师抵达现场后,先把授权委托书写好。手续完全合法,否则律师被认为妨碍公务。程序的合法性非常重要。

被带走询问:

A:假使被带走,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要求见律师,如果有被殴打的经历,写笔录的时候一定要在前面先写,刚才第XX踹了我一脚,如果不让你写,就不写后面的,只有这样人民警察才会越来越和谐。

B:讯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但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

C: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如果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警察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对涉及的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保密。询问时,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D:询问笔录应当核对,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可以更正或者补充。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公安人员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名时,要在笔录的下一行签。每页都要签。在笔录的空格处划线。假如警察不允许看询问笔录的内容就让签字,有权利拒绝签字。

 

    我们一定要高度尊重自己的权利,特别是要积极行使我们拒绝和不合作的权利,这样我们才能共建一个公民社会。只要你坚持,他们就会知道,还有这么一批人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样大家的权利就都能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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