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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奥运入境不宜再“特事特办”

(2008-06-04 20:11:10)
标签:

奥运

艾滋病

外国人

歧视条款

法律指南

中国

杂谈

分类: 法律的事

艾滋病人奥运入境不宜再“特事特办”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夺冠的洛加尼斯(中),赛后查出感染艾滋)

 

艾滋病人奥运入境不宜再“特事特办”

 

(1988年汉城奥运会洛加尼斯成功卫冕跳板、跳台两项冠军)

 

郭光东
 

    6月3日,北京奥组委发布了供外国人参考的《奥运期间外国人入境出境及在中国停留期间法律指南》。依该《法律指南》,奥运期间,中国可能对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敞开国门。

 

    此举出发点开明良善,且尊重奥林匹克惯例,但有一点须引起注意,即,它与现行法律相悖。

 

    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疾病的,不准入境。北京奥组委并无立法权,由其根据现行法律编写的《法律指南》在转述《实施细则》这一条款时,何以独独漏掉“艾滋病”一项?

 

    的确,随着医学对艾滋病毒传染渠道的厘清,世人不再谈艾色变,艾滋病人权益近年越来越受世人重视,自由在国际旅行即为反艾滋歧视的一项内容。据报道,中国也曾承诺奥运期间尊重这一国际惯例,开放艾滋病人入境。但是,依据法治理念,再怎么善意的承诺,也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逾越当为违法。

 

    事实上,一些特殊时刻,中国国门就曾临时向艾滋患者敞开。1990年北京亚运会时,中国一度解除艾滋病感染者入境禁令;1995年9月在京举行世界妇女大会时,中国准许国外女性同性恋者及艾滋病患者入境。据悉,“这些都是特事特办”。

 

    尽管这些临时举措表明了中国克服成见的开放姿态,但一再“法外开恩”总归留有法治缺憾。北京奥运召开在即,诚盼尽快修法,去除歧视条款,以便“开明”、“守法”双效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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