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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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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岂能在某个地方政府率先建成

(2007-11-29 0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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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法治

法制

深圳

建成

分类: 法律的事

郭光东

 

    11月24日,深圳出台《深圳市建设法治政府总指标体系》(建议稿),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量化。据悉,这种“量化”在全国尚属首例。深圳方面介绍,10个指标中,深圳已完成一半左右,其余指标力争3年内完成,实现在全国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这当然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一则彰显了深圳市政府向法治理想突进的雄心,二则相较于前些年“依法治市”、“依法治乡”、“依法治山”、“以法治路”之类口号泛滥、庸俗化理解法治的倾向,深圳“建设法治政府”的提法显然更为大气,也是从“治民”向“治官”过渡的一种法治理念的适度回归。

 

    但这依然是一个令人困惑的消息。法治究竟能不能在一地的一个部门率先建成呢?法治建成与否究竟由谁说了算呢?

 

    古往今来,无数人给出了无数种法治的具体标准,但无论标准的细节如何歧异,法治总有最为基本的共通之处。法治的公理不外乎“良法的统治”,即全社会所依之法必须是捍卫人的尊严与自由的良法,并且法的权威高于全社会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

 

    既然法的权威高于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那么法的平等、统一实施就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从法理上看,深圳虽为经济特区,但其仍在中国大陆这一法域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法律同样适用于深圳特区。这点就与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同,那里适用的是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其法院还拥有终审权。尽管中国法治进程在不断推进,但良法不多、法律尚不健全也毋庸讳言,而法治作为全局性、全方位的系统工程,也就不可能在国家法制尚不健全、地区法制发展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在局部地区率先实现“法治”,而且,“率先实现法治”的某些地区的简单相加也无法在全国实现法治。可以肯定的是,在同一法域之内,某个地区能够率先减免义务教育学杂费、率先消灭血吸虫,但却绝不可能率先实现法治。

 

    地区问题之外,某一部门能否率先实现法治也有疑问。“法治政府”语境下的“政府”一词,无疑是狭义的政府,在中国当前的治理体制下,与其并列的还有党委、人大、政协乃至法院等机关。同级之内,政府并不能独自行使所有社会管理权力,而且,根据法治的分权制衡原则,政府必然要与其他机关发生联系,必须受制于其他机关。这样,“法治政府”的实现,必然要有“法治党委”、“法治人大”、“法治法院”等的帮衬,假如其他机关尚未“法治”,政府又焉能独善其身?

 

    更重要的是,法治作为民主的制度化的产物,其实现与否的论定权并不在公仆,而在公仆的主人——人民。深圳的法治政府总指标体系列了10个方面,历代法学家、政治家也有他们各自的标准,但作为普通民众,完全可以由常识去判定法治实现与否。比如,官员的财产是否公之于众,公款的每笔消费市民能否自由查阅,当地媒体指名批评政府会不会遭处分,当地警察能否为要求市长下台的示威民众提供最大的方便……可见,法治实现与否,并不需要进行多少繁琐的“指标体系”论证,也不靠公仆先自定标准再自圆其说,更不是审批项目由900个减为300个、审批期限由15天降为3天那么简单,民众的自由心证才是最终的评判标准。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曾展开过一场“法治”与“法制”区别的大讨论,其成果之一就是中国最终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是,方略初定,难免受传统思维干扰。“依法治×”是一表现,如今某地单方面强调建成“法治政府”或许也算积习之一。而这些做法之所以最终与法治南辕北辙,就在于管事者仍惯于以行政化的方式推进法治,以政绩观的思维演绎法治。事实上,当下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只是“建设法制政府”的努力而已,距离法治的实质尚有距离。而厘清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并非一种无谓的概念之争,而是让我们看清法治的愿景,不固步自封,不断言三五年即可实现,以对法治永怀敬畏之心、信仰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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