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

今天上午在报社开会时,突然接到一条新闻短信: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死刑的判罚大大出乎我的意料。
马上上网,郑筱萸被判死刑的新闻已是各大门户网站的头条。官方媒体新华社的报道说,郑筱萸非法收受制药企业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并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再看网友跟帖,已是叫好声一片,还有网友并不尽兴,欲“诛九族”、“凌迟处死”。
照理说,杀郑的理由很充分。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郑祸乱药监系统,而药品非一般产品,人命关天,且假药事故近年已有多起,杀他既合法也合情理。
不过,照其他的理来说,杀他又似乎不该。
其一,比他更贪的贪官都没杀。如,轰动全国的贪官、黑龙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大搞买官卖官,受贿600多万元人民币,仅判了死缓。前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贪污、受贿和拥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合共2300万元人民币,也是死缓。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受贿、私分国有资产1304万余元,还是死缓……买官卖官的危害并不比乱批新药的轻,不该因为郑的岗位特别而另眼相看,贪腐的本质都一样,而且也没证据表明假药事故就与郑本人直接相关。
其二,不杀贪官已成惯例。自处死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那一波贪官之后,中国司法机关虽不明说,但已事实上不再对贪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的原因,一是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渐成高层共识,在立即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还不具备时,首先减少乃至废止杀人、抢劫等以外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就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且符合国际文明潮流;二是最高法院已有相应的实践和内部规则。这样的背景下,不杀彼贪官而杀此贪官,会不会造成另一种司法不公呢?
其实,判郑筱萸一个死缓,让他终老监狱,已经够他受的了,对其他贪官也是一个大大的警戒。而杀掉他,警戒作用未必就比终身剥夺他自由更大。死刑的所谓威慑力早已被证明是一种假想,一种虚妄。
据悉,一审判决后郑筱萸不服,已提起上诉。即便二审再判死刑,也需最高法院复核。郑案的最终结局相信还需要等一段时日。尽管按法律、按民愤杀他都不错,但希望最高司法当局无论作何考虑,最终还是能给他一条活路。
我对郑筱萸式的行径深恶痛绝,但对作为同类物种的郑筱萸并不深恶痛绝。对导致贪腐的制度漏洞必欲除之而后快,但对贪官本人却并非除之而后快。人性都是相似的,制度不完备,除非你是柳下惠,否则绝难坐怀不乱。
可恨的郑筱萸,可怜的郑筱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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