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王子进化的青蛙
2006-12-29 16:42:48
(文章出处链接 http://blog.sina.com.cn/u/1270140787
)
重新登陆了一下自己的博客,发现一篇被善于“造势”的新浪冠名为“中国犯罪心理学第一人”李枚瑾的博客文章放在的头条,名为《关于邱兴华案判决后的3点想法》。其言昭昭,颇有“请尊重法律”的意味。
在这里,我对李女士有所异议。
针对李女士的三点意见,我全盘解构分析并部分批驳。
李女士如是说:
“1、今后若是每起案件都有人出来说:“被告有精神病!”那么,法庭应该怎么办?——所以,我说:要么就修改《刑诉法》,凡杀人案都做个“司法精神病鉴定”!要么,就把权力交给法庭,我们都闭嘴。否则,就抛开法庭,来个社会公审?显然不行!
2、此案的判决,不是法庭如何做的问题,是法律赋予法庭权力的问题。所以,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陕西高院做出自己的判决没有可指责的。
3、我们不能只看到司法鉴定之事。还应看到:我们缺少这样的法律,即使精神病人作案,虽不判死刑,但也要终身监禁,或终身监禁在精神病院。没有这样的规定,也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首先,对于一个“有名气”甚至被冠以“第一”头衔的专业人士来说,这三段话是明显缺乏严肃的。“今后若是每起案件。。。。。”——诸位看官,此话语境你我是否似曾相识?在学校或单位领导的训话中?这等带“凡是假设”色彩的话语忽略了邱兴华案件本身的可探究意义。作为2006年最值得中国人关注的法律——更是社会事件,邱兴华一案不适合这种语境。邱案的特殊性在于一个生活在贫困中的弱势人群中的一员,在没有伤人前科、没有明显报复社会倾向的前提下,何以连杀10人以上,而后又对动机翻供?
其次,社会主流媒体的讨论并没有把疑问(少有批评)的矛头指向审判案件的法院,因为中国法院的权重几何是人人皆知的事情,更何况此一被宣传部门定位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要么,就把权力交给法庭,我们都闭嘴。”——作为一名记者,我认为李女士此言是极为不严肃并且缺乏法制精神的。来自媒体或民间的声音——无论是呼吁完善法制也好,还是提醒此举违法(就像许多律师提交全国人大的违宪讨论)也好,都是面对此案件的严肃讨论。而这种讨论,珍贵之处并不在于此一案件是否能“皆大欢喜”。
第三,李女士的第三段论,似乎逻辑混乱。对于此段,包括我在内的诸位看官有理由做出如下翻译、理解:我们不应该一味地去伸张“人道”与“人情”。因为事实是:我们缺少针对精神病人刑事犯罪的整套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可使“精神病人作案,虽不判死刑,但也要终身监禁,或终身监禁在精神病院。(而)没有这样的规定,也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于是乎,还是杀了吧。
呵呵,这是何等法制逻辑?
最后,请允许我作为一个与李女士不同的非法律专业人士,来给出一些于邱兴华案的看法。
法律界兼媒体界人士郭光东曾在中国主流媒体之一里一本正经地讨论“为什么疯狗可以杀,疯人不可杀”(见《南方都市报》12月12日评论)。若不是有身为媒体从业人员的严于律己的要求,我实在想抛出国骂并献上一记老拳。
坦率的说,往日我所阅读之郭之言论多有高屋见甐的见解,其中不乏些许赤子之心。但,这并不妨碍他的这次“头晕眼花心走板”所赢得我的这记拳头。
像这样的事情在中国实在是够多,下面谨粘贴一篇和我同样为记者的文字来给予注解。
『正如“雪花为什么会融化”、“花儿为什么会凋谢”一样,“为什么不能杀人”、“为什么民主比专制好”、“为什么要同情弱者”这一类问题,应该在我们长大成人之前就已经问过、讨论过、思考过、总结过。事实并非如此,无数本该由一张稚气的脸以“妈妈,为什么……”开头的问题,一再在成人世界里出现。成人媒体也就常常兼做少儿节目,“入世五周年”于是和“疯人不可杀”比邻而居。』
由此,我又联想到中国的教育问题。缺乏人文精神的教育使一批批孩子缺乏关爱精神,因为他们没有被告知要尊重自己的人格。而像心理学、文学和历史学等等一大批必须以兴趣为第一导因人文学科,在当今教育体制中却以“分数”决定与你我的机缘。于是,在无奈之中,中国又多了些欺世盗名的三脚猫。
判决已经生效,尘埃并未落定。体制内怎么去做与怎样做更合理是否应该区别对待?
李女士,请你自省。
我(郭光东)在“向王子进化的青蛙”的这篇博文之后,留言如下——
准王子兄,何以要给我一记老拳呢?呵呵
我也不屑谈“为什么疯狗可杀,疯人不可杀”这样的低级问题,但当邱兴华鉴定风潮中绝大多数网友都认为疯人也该杀时,这个低级问题就不能回避了。正如你意,这需要补课。又正如别人非要质疑1+1=2时,你还真不好回答。
向王子进化的青蛙又在我的博客里客气地留言——
2006-12-30 21:54:55
回复光东兄
首先声明,您切莫称“兄”。我的年纪比您小。况您所执着战斗之阵地是我一向心仪的场所。
另:在同行专家的眼中,我之言行必有疏漏,某些可能还是致命的。实事求是的讲,对您的评论欠公允,我自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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