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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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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人之心度陕西高院之腹

(2006-12-13 00:49:23)
标签:

法律

陕西高院

小人之心

死刑判决

邱兴华

分类: 法律的事

(“二审邱兴华”系列评论之四)

 

郭光东

 

尊敬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处于舆论漩涡之中,你们受累了!


    首先声明,我现在是以一颗小人之心,猜度你们在二审邱兴华时的心态。


    我觉得你们不会同意给邱兴华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因为你们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而且不做鉴定可能对你们更有利。


    一、按期结案是法律的要求。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邱兴华是10月31日上诉的,照最长的一个半月审限计算,那也应在12月15日前审结。今天已是13号了,也就是说,你们至迟将在两三天后宣布死刑判决。


    二、有专家意见支持不做鉴定。不仅公诉方坚称邱兴华精神正常,而且李玫瑾这样的犯罪心理学专家也分析认为邱兴华只是心理有障碍。此外,辩护律师当庭提供的材料也不符合证据要件。法律又没规定每个杀人嫌犯都要做精神病鉴定,你们完全可以对邱兴华家属说“爱莫能助”。


    三、如做鉴定可能得罪同仁。万一鉴定出邱兴华有精神病,不能再判死刑,那么按照现在的错案追究制,就可能追究一审法官乃至一二审检察官的责任。大家都是上下级关系,都吃法律这碗饭,犯不着的。


    四、做了鉴定将把案件拖到最高法院。鉴定起码得两个月,尽管鉴定的期限不计入二审期限,但邱兴华案必定迈过2007年1月1日,到时你们若维持死刑判决,就将由最高法院复核。万一最高法院不同意判死刑,你们又成了错案的责任人。所以,还不如赶在最高法院收回复核权之前,你们自己下判,自己复核,干净利索地解决问题。


    五、“民愤”需要你们去“平”,广泛的“民意”支持你们处死邱兴华。 “以血还血”、“杀人偿命”终究还被无数人信奉,甚至无论“偿命”的人是不是精神病人。反正那11个人的确是邱兴华杀的,你们杀他总归杀不错人,况且杀了也没人可以再做鉴定。但是,如因精神病而不杀邱兴华,你们反倒会招致被害人家属以及众人的“唾骂”。


    不过,世道更迭,文明演进,你们不应再囿于不合时宜的老规矩,不应再依循“从重从快”的司法惯性行事。已经有11个人被邱兴华错杀,国家不该再错杀邱兴华一人。在要不要做鉴定的问题上,你们、检察官乃至犯罪心理学专家都是外行。那么多精神病学专家认定邱兴华疑似精神病人,舆论也如此强烈质疑之时,你们何不让精神病学专家讨论两个月再从容下判呢?


    作为法律人,你们自然明白法的正义与泛泛的“民意”、“民愤”的差异。诉讼之时,法官当以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第一准则。你们适用法律也应此为基点,否则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就可能是在恶意地适用法律。刑诉法虽要求你们12月15日前结案,但也规定了例外,你们作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自己就有权延长审限一个月,这期间,你们也可细细思量要不要鉴定。当然,如果12月15日之前你们就同意做鉴定,那将再好不过。


    越是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越能产生伟大的判决。“民意”需要你们伟大的判决去引导,法的道义需要你们的铁肩去担。我和所有呼吁为邱兴华做鉴定的人一样,寄厚望于陕西高院,并由衷地希望,将来事态的发展证明我的猜度完全是出于“小人之心”。

 

(《南方都市报》12月13日“法的精神”之郭光东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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