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法律死刑复核权菜谱中国 |
分类: 法律的事 |
郭光东
数年以来,要求最高法院收回本该由其执掌的死刑复核权,早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人话语,它越来越扩散成为一个社会公共话题,朝野上下也视其为当前司法领域甚至人权领域的头等大事。最高法院也非常重视,大法官们就多次表态要予以收回,不过,收回的时间尚未敲定。各种猜测不一而足,一说是明年,还有一说是后年。
数年以来,要求最高法院收回本该由其执掌的死刑复核权,早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人话语,它越来越扩散成为一个社会公共话题,朝野上下也视其为当前司法领域甚至人权领域的头等大事。最高法院也非常重视,大法官们就多次表态要予以收回,不过,收回的时间尚未敲定。各种猜测不一而足,一说是明年,还有一说是后年。
为何还要拖后一年或两年呢?据《南方周末》3月31日报道,不能立即收回的主要原因是,三种复核模式中究竟采取哪种尚未敲定,另外,现有法律对复核程序的规定相当粗略,尚需制定出一整套既公正又有效率的程序细则。
看来,与会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对策”的学者和官员都是完美主义者。学者们清谈一下倒也罢了,他们是天生的美食家,对色香味挑剔得很,但决策部门的官员们也这样“着眼未来”、闲庭信步,就不能不让人着急上火了。
打个比方,面对一个饿得眼冒金星的汉子,饭馆的厨师们是该细细商定菜谱,热烈讨论萝卜切片儿还是切花儿呢,还是先给饿汉一个馒头?答案不言自明,而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情势则类极这一饿汉情景。
须知,位列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历来规定死刑复核权只能由最高法院执掌,其他所有效力较低的法律甚或“通知”根本不能撼动这一权属,其下放复核权到省级法院的所谓规定都与国家基本法律相抵触,对此,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就说过,“这个问题,现行法律中已经讲清楚了。”既然如此,那么不马上收回就是于法相悖,而且,迟一天收回,就多一天违法。深陷这种困局,身为中央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岂能不增强自身的守法紧迫感?
还有,无论是承继中国古代司法惯例还是依循法理或国际人权公约,死刑这一极刑都应由一国的最高司法当局核准。我国法律对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不够详明确是实情,但这并不能成为不收回的托词。当下正由省级法院直接运作的复核程序不是更不完善吗?况且,收回复核权后最高法院哪怕只是过过手、签个字,也至少能标示“判官笔”握在中央司法机关之手,至少能表明我们对死刑的判决是慎重的。更何况,最高法院法官的职业素养也断不会低到“过过手”的程度,每年其复核死刑案件高达1/5的改判率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目前最高法院还行使贪污、贿赂等部分犯罪的死刑核准权)。
更有,尽管收回后问题可能一大堆,但最高法院完全可以边复核,边完善。要是实在觉得现有的程序用起来不趁手,也完全可以先停下来,将死刑犯收监,等完善后再一揽子复核。甚至最高法院都可以拿出“壮士断腕”的意气,下发通知停掉先前下放给省级法院的复核权,先不急于收回,让复核暂时处于省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都不管的真空地带,等到各方面问题解决得差不多了再行收回。当然,这样做效率会低些,但中国所有问题都可讲效率,惟独人命关天的死刑问题不可一味追求效率。
说到效率,目前的迟迟不能收回,反倒是最不讲效率。所以,关于收回时间表,我们不该问明年还是后年,而该问———明天还是后天。程序问题不是不重要,而是现在不是单讲程序的时候。如果真要讲程序,那不及时收回才是对法律明定的死刑程序的最大漠视。
(2005年4月7日《南方周末》法眼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