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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性格原因周碧华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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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考状元究竟为何落榜?
据媒体报道,去年在福建省委办公厅公开招考职员考试中的“状元”刘金星,因莫名落榜,昨日向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寄出申请,希望公开自己在考察环节存在问题的具体症状。
去年9月,刘金星报考了福建省委办公厅一科员职位,在笔试、面试环节中分别取得第一名的成绩,却因“性格原因”被拒绝录用。碧华先生感到奇怪的是,“性格原因”应该包含在面试环节中,即刘金星在面试时,各评委应对其性格所表现出的外部特征有所评判,如果性格存在问题,那么面试不可能获得第一名。
问题是,刘金星不仅笔试获得了第一名,而且面试成绩也是第一名,如果因为“生理原因”不符合报考职位的特定要求尚且说得过去,但“性格原因”这一托辞便显得十分苍白了,因此,刘金星应该有自己最终不被录取的知情权,其要求是合理的。如果不明不白地落选,那么这场考试的公正性值得质疑。
福建省委办公厅相关负责人曾透露,刘金星所报考岗位要求较高,而在考察环节中,发现刘金星在性格方面的表现不符合该厅要求。笔者相信,各工作岗位确实有各自的素质要求,但这需要在招考时,将各自岗位的特定要求予以说明,否则便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在录取时,一个莫须有的“性格原因”便可任意处置一个考生。
如果福建省委办公厅所招考的这个岗位确实需要某种性格,那么请问,这类“性格”应是什么,是十分娴熟地面露谄媚之色,还是要表现出唯唯诺诺的奴才之相?如果刘金星不具备这类特殊性格要求,那在面试时为何又获得第一名的评判?
据笔者所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很遗憾的是,近年来在公招过程中,各地都出现了一些咄咄怪事,如有的要求女性乳房形状,有的要求两眼间距等等,现在又出现一个“性格原因”,像此类“原因”,招录部门握有巨大操作权,普通考生又如何能过此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我看福建有关部门是无法明确答复的,因为要说出刘金星具体的性格原因与具体的岗位要求,则会暴露出那个岗位究竟是个什么岗位,究竟需要什么性格,这无疑又将自己推入争议的漩涡,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因此,有关部门有义务公开相关信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平等就业权,且看福建有关部门如何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