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医患纠纷法律诉讼中的作用及问题
吴剑
2014年6月18日
医患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医院和解,卫生局行政调解,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第三方调解,法院的法律诉讼等方法。过去,患者方往往很少使用法律诉讼方法解决,因为法律诉讼时间长,请律师的费用高,对医患纠纷的法律诉讼结果没有把握,法院与医院关系更加密切影响诉讼结果等。
但是,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其赔偿标准更高。特别是医患纠纷调处中心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以后,当患者方充分咨询调解后,明确知道医院有错误。特别是第三方调解如果没有结果,也是积极鼓励患者方向法院提请诉讼。另外,越来越多的律师介入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律师为了增加收入,也鼓励患者方提请诉讼。当然,作为医院方,只要患者方不要医闹,走任何途径解决问题也是乐见其成。
未来,可能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是越来越多,其对法院对医患纠纷的分析,判断能力受到挑战。这些现行法律,一般医患纠纷案的审判,在医院责任认定,医院赔偿标准等方面,大的问题是没有的。但是,有一些模糊空间,导致审判结果对医院不利。一是医患纠纷的鉴定结果采信问题,本身医疗事故鉴定就是极其复杂的,多家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可能结论不同。同时,加上司法鉴定部门,高度市场化行为,非专业化的判断,使鉴定结论呈现搅局状态;二是医患纠纷审判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官具有很大空间。在上述两个利益面前,法院选择往往是偏向患者方,因为患者会闹(医闹闹法院),医院不会闹;患者是弱势群体值得同情,医院是强势,判决书基本上认。
其实,作为法院需要的是公平,公正。在维护患者和医院合法权益上,应该一视同仁,不分彼此。不能因为重视患者的权益保护,就弱化医院及国家利益的维护。当然,作为医院也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努力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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