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刑法强奸罪需要修改

(2013-07-10 14:25:19)
标签:

公平原则

权利

公共场所

死刑

情节

杂谈

分类: 我看世界、每日一图

刑法强奸罪需要修改

吴剑

20137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法律需要与时俱进,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明显已经落后时代的变化。刑法只规定男性强奸女性为强奸罪,现实生活中,如果女性强奸男性怎么办?如果同性之间的强奸怎么办?男女是平等的,不能只保护女性权利,而忽视男性权利。所以,刑法应该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性对象的(包括妇女、男子)……”,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