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或医疗纠纷
吴剑
2011年5月12日
我这个人有时候比较认真较真,大部分时候还是喜欢糊涂。特别是对名词解释和基本概念的重视。法律上更是,如《侵权责任法》提到诊疗行为,过去是医疗行为,一字之差,意义不同。概念是法律基础,概念是科研基础,许多人概念都没有弄清楚,就开始说话,那是危险的,歧义和误会就这样产生了。
目前有两个名称:医患纠纷和医疗纠纷。前几天,参加卫生部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电视电话会议,说的概念是医疗纠纷,更加强调行业行为,医疗行为(也不见得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一般说,中央说的话更加严谨科学。过去称医疗事故,那医疗纠纷就是这样来的。百度解释是: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那我们许多地方叫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更加强调纠纷主体,也包括非医疗行为,如服务行为,收费行为。百度解释是: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
这样看起来,使用医患纠纷更加准确,其外沿也更加广泛,也符合目前现实状况。而医疗纠纷明显不合适,不知道卫生部准备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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