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费标准设立原则、可借鉴药物定价上限
(2011-01-17 17: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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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费标准设立原则、可借鉴药物定价上限
福建南平市人民医院 吴剑
《医师报》2010年12月30日 05版 时事评论 一家之言
http://www.mdweekly.com.cn/doc/2011/01/31412.shtml
医院公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国家确定医疗收费标准,而且是比较低的收费标准。这是医改中敏感而又重要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控制着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另外一方面又强烈扭曲着医生技术劳动价值。大医院门诊人满为患,小社区患者门可罗雀,与许多因素有关,与大医院专家诊疗费严重偏低也不无关系。医疗收费确实需要调整,而如何调整考验着中国人的智慧。
是全面系统调整,还是局部尝试推进?笔者认为,可以首先对医生诊疗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发开。如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浮动空间,鼓励医生自主选择。但是,政府要设浮动的最高上限,控制价格上涨空间,实行宏观鼓励。医生个人诊疗费收费标准对整体医疗价格影响不大,但对医生的激励作用影响极大。因为是医生自己选择,可以让医生自己进行职业定位,技术强、水平高、服务好、患者多,就可以自己提高收费标准,相反只能降低标准,这无疑有着强烈的正面促进作用。只要医院全面公开医生收费标准,就可以让患者去决定医生的命运,决定医生的收入。并且,能够逐步理顺扭曲的医疗收费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