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患者选择权,看立法的选择焦虑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医院
吴剑 353000
《健康报》2010年12月22日
7版
卫生与法
新媒体报道,“广州将听证急救车赶到后病人是否有权自选医院”,听证会制度是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进步,但是这样的进步又遇到一个技术困境,由于广州的急救医疗模式是依托型,120中心只负责调度,接到求救电话后,120中心将致电距离最近的医院出车。所以,如果规定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院,就带来了两个问题:对出车医院来说,派出了车辆却没有收治病人,造成了成本浪费;对病人来说,舍近求远往往会耽误治疗时间。但也有人提出,选择医院是病人的权利。在急救车到达时限方面,由于目前广州的交通状况不能保证急救车的速度,所以有人提出,既使规定了也无法实施,而且易产生医患纠纷;但如果不做规定,又难以体现规范。有人提出,急救的最佳时间是“黄金五分钟”,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可能就错过了生命,所以对时间的规定也是必要的。立法出现一个两难选择。
从技术层次上讲,没有一个绝对有利,或者绝对不利的方案,因为那样就太简单了,也不需要听证会。问题是有的选择呈现两难,要么患者选择自由受到侵犯,要么社会付出更多成本。要么救护车没有规范管理,要么做不到的规范使医患纠纷增加,世界上许多事情不见得都是两全其美的。一个字:“难”。
患者的选择权不是绝对的,因为我们知道一切权利都是相对的。如果患者需要维护选择权,那就需要他付出代价,就是救护车的成本,这个成本是由患者支付的,当然救护车的收费应该合理规定;同时由于选择权问题,耽误患者治疗的风险,患者需要承担。即使社会付出成本,也是每个公民最后分摊的。如果患者没有了救护车的选择权,他还是有其他权利可以保证,如转院权利。同样,救护车需要规范管理,规范管理到什么程度是可以确定的。我们知道越规范,越精细的管理,社会成本越高。如何确认救护车出去了,如果广州市每个街头巷尾都安装摄像头,医患纠纷出现也不怕了,因为有了证据,这个成本广州市意愿承担吗?一切决策都是成本,这是一个经济层次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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